[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高分突破模拟题及答案9]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基础强化试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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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明是红星小学的学生,在回家的路上将一石子踢到邻居家的玻璃上,玻璃破损,掉下的碎片致使邻居王扬腿部受伤,花去医药费1000元,王扬要求李明的父母赔偿其损失。则因此行为产生的债不属于(  )。
  A.法定之债
  B.意定之债
  C.侵权行为之债
  D.单一之债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的分类。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侵权行为之债属于法定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本题中王扬和李明之间形成的债属于法定之债、侵权行为之债、单一之债,不属于意定之债。
  2、圣杰公司对云舟公司享有到期债权20万元,云舟公司对长翔公司和秀杰公司各享有到期债权20万元,因云舟公司怠于行使债权,且无力偿还对圣杰公司的债务,圣杰公司通过诉讼代位行使云舟公司对长翔公司的20万元债权,获得胜诉判决。长翔公司在向圣杰公司偿还10万元后表示无力偿还。现圣杰公司提出的下列哪一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
  A.请求云舟公司偿还10万元
  B.代位行使云舟公司对秀杰公司的10万元债权
  C.请求云舟公司承担10万元的担保责任
  D.申请执行长翔公司的相关财产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代位权。《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据此可知,圣杰公司与云舟公司之间的债务,云舟公司与长翔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圣杰公司只能申请执行长翔公司的相关财产。
  3、吴某向孙某借款5万元,约定年息为15%,并由周某提供了保证。现孙某欲将该债权转让给邓某,在原保证合同对债权转移并无任何约定的情况下,下列哪一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
  A.如果该债权发生转移,周某即免除了保证责任
  B.如果该债权发生转移,周某应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C.该债权的转移必须得到周某的同意,周某才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责任
  D.该债权发生移转并由孙某通知了周某后,周某即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且主债权的移转也不以通知保证人为必要。本题中,吴某向孙某借款5万元,由周某提供保证。现孙某欲将该债权转让给邓某,在原保证合同对债权转移并无任何约定的情况下,周某仍应当在其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新杰公司向松德公司发出购买1000台豆浆机的要约,该要约于3月5日到达松德公司,由于新杰、松德两公司常有生意往来,一向都是松德公司先发货,新杰公司收到货物一周内支付货款,于是松德公司3月10日即在未给予新杰公司任何回复的情况下按照新杰公司的要求发货,3月12日又电话通知新杰公司其已经发货请新杰公司注意收货,3月15日新杰公司收到货物验收后通知松德公司说收到货物且货物符合要约要求。后来,新杰、松德两公司的经理又在6月10日一次商谈时统一就此前的数次交易签订了书面合同,其中就含有1000台豆浆机的合同。新杰公司与松德公司之间关于1000台豆浆机的买卖合同何时成立?(  )
  A.3月10日,松德公司根据交易习惯作出的行为时合同成立
  B.3月12日,松德公司的通知实质上为,到达时合同成立
  C.3月15日,新杰公司通知松德公司表明松德公司行为符合要约要求时,合同方成立
  D.6月10日,新杰与松德两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时合同成立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成立。《合同法》第25条规定,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的行为时生效。本题中,受要约人松德公司并没有发出通知,因此无所谓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而松德公司依据交易习惯作出的行为即发货时即生效,合同也就在此时成立并生效了。
  5、下列关于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说法中,哪一项是错误的?(  )
  A.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且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B.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至买方,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C.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D.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选项A说法正确。《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选项B说法正确。《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选项C说法正确。《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选项D说法错误。《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而非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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