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 导语】为进一步加强考风考纪建设,保证自学考试考试公平公正,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在4月份的自学考试中加强了以下措施:
1、考试期间全省各考点将统一使用屏蔽仪屏蔽手机等通讯工具信号,加大对使用通讯工具作弊行为的查处力度,整治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的考试违规行为。
2、加强考场管理,严把考场三关。即严把考生入场关,严防考生夹带作弊材料入场;严把身份审核关,认真核对考场通知单与身份证上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是否一致,认真核对考场通知单、身份证、考场图像单上照片与考生本人是否相符,坚决打击*行为;严把考试纪律关,加强考场秩序管理,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3、加大违规处罚力度,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处理违规考生,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人员,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尤其是加大对故意损毁试卷、扰乱考场秩序、请人*等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故意损毁试卷或扰乱考场秩序的考生,除取消当次考试各科成绩外,将给予停考一年的处理;对于请人*的考生,除取消当次考试各科成绩外,将给予停考三年的处理。
同时,为了进一步方便考生考试,省教育考试院于今年4月份起调整了考生入场规则,考生凭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含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和考场通知单参加考试,准考证不再作为进考场的必备证件。考生可登录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进入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自行打印考场通知单。
省教育考试院提醒考生:自学考试考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试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开考2小时后考生方可离场;考生应带齐有效居民身份证(含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和考场通知单提前到达指定考点,防止因天气、交通等因素延误入场考试时间;考试期间应注意劳逸结合,保持良好的身心状态,诚信考试,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附:
考 生 须 知
一、考生应讲诚信并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参加自学考试时凭有效居民身份证(含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考场通知单入场。
三、考试入场,除2B铅笔、黑色墨水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有特殊规定的科目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课程,计算器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场后应按要求在《考场图像单》上签名,并按号入座,将本人考场通知单以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含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试卷和条形码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并将条形码粘贴在答题卡指定位置。凡漏填、错填、字迹不清或未粘贴条形码的答题卡无效。
五、遇试卷分发错误、试题字迹不清及条形码信息与本人不符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六、考生在每科考试前20分钟进入考场,考试开考15分钟后,将不允许迟到考生进入考场。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提前出场考生直接到考点安排的休息室等候,等候期间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七、在规定的答题区域内答题。不准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八、考生须遵守考场规则,诚信应考,并按规定抄写诚信应考并签名,凡未抄写或字迹不清晰者,其该科考试成绩无效。违规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处理。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九、考试结束铃响,应停止答题并起立,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2018年4月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考生入场规则调整.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