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基本情况
(一)院校全称:九江学院
(二)国标代码:11843
(三)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院校
(四)注册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前进东路551号 ,邮政编码:332005
(五)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五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处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方面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根据社会需求及学校学科专业布局,制定我校2017年招生计划,经教育部核准,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向考生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要求,我校2017年本科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专科不设置预留计划。预留计划主要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市、自治区)使用。录取过程中,预留计划须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收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全省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51号)及其它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17年新生入学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对加分或降分的考生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相关政策。所有进档考生在录取专业时,根据考生填报我校各专业志愿情况,严格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由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若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在江苏省采用“先分数后等级”录取规则,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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