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甲与周乙二人系邻居,且长期不和。一日,因门口垃圾堆放又起争吵,继而相殴,因严甲体格较壮,周乙不再优势,被按倒在地,恰周乙之弟周丙路过,看见哥哥被欺负,怒不可遏,遂前去帮忙,周乙则抽身回家随手拿了个木棍,朝严甲身上乱抡,严甲遂伤。经医院诊断,严甲肘骨骨折,面轻微伤。严甲遂向派出所报案,值班警察人文这不过是邻里纠纷,不构成犯罪,进行了调节。严甲不服,经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周乙赔偿医疗费、所经营店铺停业损失以及精神方面所承受的巨大痛苦。法院先对案件进行了调节,调节不成,遂由法官王丁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判。合议庭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刑事判决和附带民事判决。周乙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对周乙量刑太轻,但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不能改判重刑,经过调查讯问的审理之后,是人民法院遂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将刑事部分发回重审。县人民法院安排原来的合议庭成员对此案进行重新审判,在重新审判后,合议庭加重了周乙的刑罚并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额做了改动,并在判决书上写道:本判决是终审判决,不得提起上诉、抗诉。
[问题]:
(1) 严甲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何依据?
(2)假如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严甲接受了周乙的给付,其是否还能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3)严甲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4)一审法院的审理有无不当之处?
(5)周乙的父母能否代为赔偿?
(6)严甲在本案审结后,能否以周丙为被告提起自诉?为什么?
(7)严甲在案件审结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赔偿,法院应如何处理?
(8)二审法院的审理有无不当之处?
(9)一审法院的重新审理有无不当之处?
[参考答案]:
(1)严甲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本案属于刑诉法第170条,公诉转自诉案件的情况。
(2)可以。
(3)医疗费可以支持,耽误的营业收入和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4)一审法院不应调解
(5)周乙的父母可以代为赔偿
(6)不可以,其明知周丙也为侵害人,在提起自诉时没有提起,视为放弃对侵害人的权利。
(7) 不予受理。
(8) 二审法院不应发回重审。
(9)重新审理有以下错误:应重新组成合议庭,而非用原来的合议庭;重新审理的判决为一审判决,可以上诉或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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