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职称退休待遇政策-正高级职称退休待遇问题

副标题:正高级职称退休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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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6年至2010年度的历年调整养老金政策,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88号)第四条规定:在执行第一条或第二条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后,缴费年限在20年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缴费年限满20年至25年的, 每人每月增加70元;缴费年限满25年至30年的, 每人每月增加80元;缴费年限满30年至35年的, 每人每月增加90元;缴费年限满35年以上的, 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对执行陕劳社发[2006]8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函[2006]555号)文件规定:具有高级职称退休科技人员范围是: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陕劳社发[2007]80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中,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8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中,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108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30元,其中,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18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和原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其中,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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