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真题卷三解析]2017年司法卷一国际经济法考点:市场准入

副标题:2017年司法卷一国际经济法考点:市场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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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服务提供方式的市场准人方面,每个成员给予其他任何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表中同意和明确的规定、限制和条件。除非在表中明确规定,原则上禁止六种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即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限制服务资产或交易的价值,限制服务经营总量或服务产出总量,限制雇佣人数,限制或要求通过特定类型的法律实体或合营企业提供服务,通过限制外国持股比例或外国投资总额来限制外国资本的参与。
  发展中国家在允许建立商业存在方面可以存在例外。发展中国家可以在中明确注明批准商业存在应以加强国内服务能力的经济需求为标准。其条件通常包括:在合资企业的基础上批准商业存在的建立;不允许外国提供者在此类合资企业中占有大部分的股份;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一定数量的本国人;外国服务提供者应使用适用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该企业应培训当地雇员并向他们传授技术;可能时应雇用当地的国内分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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