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真题卷三解析]2017年司法卷一国际经济法考点:服务贸易总协定具体

副标题:2017年司法卷一国际经济法考点:服务贸易总协定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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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方面的义务没有统一的规定。是否给予市场准入、是否给予国民待遇,依每一成员具体列出的表来确定。服务贸易方面的具体的作用与约束性关税的作用相类似。每个成员应具体列出市场准入的规定、限制和条件;国民待遇的条件和资格;有关附加的义务;适当情况下,实施这类的时间表;这类的生效日期。
  1.市场准入。在服务提供方式的市场准人方面,每个成员给予其他任何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表中同意和明确的规定、限制和条件。除非在表中明确规定,原则上禁止六种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即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限制服务资产或交易的价值,限制服务经营总量或服务产出总量,限制雇佣人数,限制或要求通过特定类型的法律实体或合营企业提供服务,通过限制外国持股比例或外国投资总额来限制外国资本的参与。
  发展中国家在允许建立商业存在方面可以存在例外。发展中国家可以在中明确注明批准商业存在应以加强国内服务能力的经济需求为标准。其条件通常包括:在合资企业的基础上批准商业存在的建立;不允许外国提供者在此类合资企业中占有大部分的股份;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一定数量的本国人;外国服务提供者应使用适用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该企业应培训当地雇员并向他们传授技术;可能时应雇用当地的国内分包人员。
  2.国民待遇。允许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的贸易市场,并不等于赋予它们与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一样的待遇。因此,《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仅限于列入表的部门,并且要遵循其中所列的条件和资格。没有作出的部门,不适用国民待遇义务。即使在作出的中,也允许按所列的条件对国民待遇进行限制。这与货物贸易中的国民待遇形成鲜明对比。依国民待遇的要求,一成员在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服务贸易中的国民待遇不要求形式上相同的待遇。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都要求适用于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
  3.减让表。每一成员在其减让表中列出了自己作出的具体。具体减让表规定了对外国服务和外国服务提供者的限制。是否给予市场准入、是否给予国民待遇以及成员在哪些具体服务部门和事项方面承担具体义务,均依该具体减让表来确定。具体减让表直接决定着成员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承担的具体义务。与最惠国待遇义务的例外清单采取“否定式”相反,具体采取了“肯定式清单”方法,成员只对具体的事项和范围承担义务。在具体减让表中,每个成员应具体列明下述内容:市场准入的规定、限制和条件;国民待遇的条件和资格;有关附加的;适当情况下,实施这类的时间表;这类的生效日期。这些内容与服务贸易方式、服务部门分类紧密联系在一起,构成了一个复杂的体系。
  具体减让表以四种服务贸易方式为基本要素,由水平和部门两大部分组成,每一部分都包括“部门或分部门”、“市场准人限制”、“国民待遇限制”和“附加”四个方面。水平适用于减让表中的所有部门,部门仅适用于所列出的服务部门或分部门。而部门体地确定的范围。从“市场准入限制”、“国民待遇限制”这样的名称中可以看出,具体是从限制的角度来体现的,可有三种具体表达方式:不作、具体列明限制、没有限制。“不作”意味着该成员在该方面不承担任何义务:“没有限制”则正相反,表明该成员在该方面承担了不实施任何限制的全部义务:“具体列明限制”这一方式则表示了承担义务时所附带的要求,详细列出了采取限制的内容和性质。对于每一种服务活动,有关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限制,又与四种服务贸易方式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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