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服务与管理工作,促进教育公平,建设和谐幸福从化,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办函〔2016〕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来穗人员”是指在从化区居住和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持有在广州市办理的《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1年的非广州市户籍人员(不含外国籍、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
本办法所称“随迁子女”是指来穗人员是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三条 随迁适龄子女(截至当年8月31日止满6周岁且不满7周岁)要求入读我区公办小学或政府实行补贴的民办小学一年级,或拥有我区学籍的小学六年级毕业生要求升读我区初中一年级的适用本办法。
随迁子女已入读我区小学或者初中,并取得相应学籍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入学的条件
第四条 为保障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凡持有在广州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1年(截至当年8月31日止)且符合以下四款条件之一的来穗人员,可为其有学习能力的适龄随迁子女申请入读我区公办或政府实行补贴的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
(一)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条件(具体要求见当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的随迁子女,经我区教育局或属地教育指导中心按规定核实申请材料后,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到我区公办学校就读。
(二)符合广州市或从化区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由我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读我区公办学校。
(三)在我区连续居住并在广州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一个险种)满5年、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居住证持证人的随迁子女,以我区内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学位。
(四)来穗人员通过《广州市从化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申请和审核表》(见附件)计算积分,我区将以积分制入学的方式统筹安排我区的公办学校或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学位。
第三章 申请入学的办理流程
第五条 递交申请
(一)准备资料。符合条件的来穗人员,在我区教育局或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官方网站查看本办法,网上下载或凭适龄儿童的户口本到我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来穗中心领取《广州市从化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申请和审核表》,并按要求准备有关资料。
(二)审核资料。申请人根据本办法要求到我区各职能部门审核资料,各职能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核并给出相应的审核结果和积分,并加具公章(申请入学材料中凡涉及计算年限起止内容的,除特别注明外,以当年5月31日为期限结束日)。
(三)提交资料。申请人到各职能部门进行资料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证明资料到我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来穗中心提出入学申请以及进行现场资料核对。确认资料无误后,申请人将《广州市从化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申请和审核表》及相关资料提交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来穗中心。提交后,申请人的申请资料不得再进行更换或修改。
(四)审核结果公示。我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按照第四条入学条件对申请人提交资料情况进行分类审核和核定结果。审核结果将在我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官方网站(http://www.chlg.gov.cn)公示并供申请人查阅。
第六条 安排学位
(一)公布学位情况。我区教育局在保证完成我区户籍学生适龄儿童招生任务的前提下,将可提供给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的公办学位数,通过从化教育信息网(http://www.chedu.gov.cn)统一向社会公布,可提供学位用于统筹安排随迁子女入学。
(二)填报志愿。申请人以居住地或工作地所属镇(街、园区)为依据,根据公布学位情况,对口申报所属镇(街、园区)内的2个志愿学校,并将志愿表递交到所属教育指导中心,填报后不得再进行修改。
(三)安排学位。我区教育局根据申请人的资料审核情况,按照第四条4类入学条件先后顺序,结合申请人填报的志愿和学校的可提供学位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入学。
(四)结果公示。我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后,将在从化教育信息网(http://www.chedu.gov.cn)向社会公示各申请人的学位安排情况,公示期为一周。申请人可自行上网查阅录取结果。
(五)办理入学。经公示确认后,通过本法申请获得入读公办学校资格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可按通知要求到相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或不服从安排的,作自动放弃学位处理。如放弃所得学位,当年将不再安排我区的公办学位。
第四章 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七条 成立领导小组。成立广州市从化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各项工作实施,由区政府分管教育副区长任组长,区教育局局长、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区直有关职能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园区为成员单位。
第八条 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教育局:根据随迁子女在我区申请入学的实际需求,加大公办学校建设力度,挖掘公办中小学的办学潜力,及时接收居住小区配套学校并将其办成公办学校,切实解决学位供给。制定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计划,按照申请人的实际居住地和申请情况,以免试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学位。
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牵头建立和完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网上申请系统,受理我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制入学工作,收集申请人在各职能部门审核后的申请资料,提供有关来穗人员在本区的统计数据信息,负责协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审核当年来穗人员在我区居住情况、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相关信息及材料。对申请人提交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区发展和改革局:将有关学校的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规划;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我区各中小学实行的教育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及时查处学校违规乱收费行为。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申请人的专业技术职称以及申请人在我区工作就业、缴交社会保险等,对申请人在我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专业技术职称等情况作出审核,并出具《社会保险缴费历史明细表》等有关证明。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协调区妇幼保健院核查有疑问的《出生医学证明》,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市流溪河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查验申请人的计划生育情况,出具有关证明材料;与区教育局共同做好我区适龄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核来穗人员在我区房产购置情况并出具查档证明材料。
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申请人在我区办企业或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等营业执照进行审核,并协助申请人提供经营年限等证明材料。
区公安分局:负责审核来穗人员户籍等有关情况;协助区教育局清查整顿非法办学,维护学校安全秩序。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穗府办函〔2016〕174号”和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来穗人员为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行为,立即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和申请到的公办学位。
第十条 未能按本办法参加入学申请的来穗人员,可自行到有空余学位的公办或民办学校为其子女报名入学。
第十一条 对接收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我区教育局和区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区之前发布的有关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文件,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以及实际情况的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我区教育局和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广州市从化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申请和审核表
附件:
广州市从化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申请和审核表
随迁子女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随迁子女身份证号:
随迁子女户籍:
随迁子女现居住地:
随迁子女入学申请人(父/母): 手机:
序号 |
项目 |
条件和标准 |
须提交资料 |
权重 |
审核部门 |
审核结果或得分 | ||||
|
必备申请条件 |
来穗人员持有在广州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1年。(计算居住证年限的截止时间为当年 8 月 31 日) |
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
符合 |
来穗局 |
| ||||
A |
需提交的资料 |
户籍不在广州市,而在我区居住和工作的,其适龄子女至当年8月31日止,年龄满6周岁要求入读小学一年级或小学六年级在校在籍要求升初中一年级。 |
户口簿、出生证、预防接种证原件和复印件。 |
有否 |
来穗局、公安局、卫计局 |
| ||||
B |
在我区连续居住并合法就业满一年及以上。(来穗人员持有的《广东省居住证》可以作为“连续居住”的证明材料) |
有效居住证明、工作单位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 |
有否 |
国规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 |
| |||||
C |
参加我区社会保险累计满一年以上。 |
社保和医保缴费清单。 |
有否 |
人社局 |
| |||||
1 |
文化程度 |
研究生(硕士)或以上 |
15分 |
大专或以上需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及证书鉴定证明原件、复印件。父母双方只按得分者计,不作累计。 |
15 |
人社局 |
| |||
本科学历(学士) |
10分 | |||||||||
大专、高职学历 |
5分 | |||||||||
高中、中专(中职、中技)学历 |
3分 |
教育局 | ||||||||
初中 |
2分 | |||||||||
2 |
专业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 |
高级职称或职业资格一级 |
15分 |
1.申请人身份证;2.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证书核发部门出具的证书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职业资格证书及其核发单位证明或由个人按照人社局指引查询核定。父母双方只按得分者计,不作累计。 |
15 |
人社局和有关发证部门 |
| |||
中级职称或职业资格二级 |
10分 | |||||||||
初级职称或职业资格三级 |
5分 | |||||||||
3 |
就业备案服务年 限或经营年限 |
年限 |
1年 |
2年 |
3年 |
4年 |
可提供在我区内有效劳动合同或就业备案证明或《社会保险缴费历史明细表》。也可以提供经营年限证明。父母双方服务年限只按得分者计分,不作累计。 |
30 |
人社局或市场监管局 |
|
分值 |
2 |
4 |
6 |
8 | ||||||
年限 |
5年 |
6年 |
7年 |
8年 | ||||||
分值 |
10 |
12 |
14 |
16 | ||||||
年限 |
9年 |
10年 |
11年 |
12年 | ||||||
分值 |
18 |
20 |
22 |
24 | ||||||
年限 |
13年 |
14年 |
15年或以上 | |||||||
分值 |
26 |
28 |
30 | |||||||
4 |
缴纳社会保险 |
年限 |
1年 |
2年 |
3年 |
4年 |
提供在我区内社保和医保缴费清单。父母双方在我区内参加社保只按得分者计分,不作累计。
|
30 |
人社局 |
|
分值 |
2 |
4 |
6 |
8 | ||||||
年限 |
5年 |
6年 |
7年 |
8年 | ||||||
分值 |
10 |
12 |
14 |
16 | ||||||
年限 |
9年 |
10年 |
11年 |
12年 | ||||||
分值 |
18 |
20 |
22 |
24 | ||||||
年限 |
13年 |
14年 |
15年或以上 | |||||||
分值 |
26 |
28 |
30 | |||||||
5 |
居住条件 |
父(母)在我区内自购(建)房居住,且在居住地镇(街)申请入读,按持有证明时间计,每增一年加5分(半年以上按一年计,满分20分)。在工作地镇街申请入学,此项不得分。同一地址房产证每年只接受1人入学申请(孪生子女除外)。 |
申请入学地的房产证或有效购房合同或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
20 |
国规局 |
| ||||
父(母)在我区内租赁房屋居住,或企业(单位)集体宿舍居住,且在居住地镇(街)申请入读,每增一年加3分(半年以上按一年计,满分10分)。 |
申请入学地镇街(园区)来穗中心或居住地企业(单位)证明。 |
10 |
来穗局 |
| ||||||
6 |
居住证 |
父母双方办理居住证,每一方每增一年加1分(半年以上按一年计,满分10分)。 |
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
10 |
| |||||
7 |
计划生育 |
父(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得10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得0分。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市流溪河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
10 |
卫计局 |
| ||||
8 |
加分 |
父母在我区务工期间获得区级或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加10分/人/次;获得镇(街)政府表彰加5分/人/次,可累计得分,总分不超过20分。 |
申请人父母获区级、镇街级表彰由发证部门审核证书,领取回执。 |
20 |
来穗局及发证部门 |
| ||||
审核结果或总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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