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证考试政策与法律法规_2018导游证考试政策与法律精选考点:合同订立

副标题:2018导游证考试政策与法律精选考点:合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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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证考试# 导语】2018年导游证考试备战已经悄然拉开了帷幕,为了各位考友能够更好地复习应战,®文档大全网为大家带来2018导游证考试政策与法律精选考点:合同订立,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合同订立

订立合同主体的资格:

1、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整个民事能力制度的基础,包括行为能力、意思能力、责任能力。

a.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b.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c.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2、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a、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岁或16-18岁)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岁以上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岁和完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b、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行为能力

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

3、代理合同问题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代订合同有以下特征:

a.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作出。

b.代理人向第三人做出。

c.在委托授权范围内做出。

即具有权利能力,如法人代表、负责人签订;职务代理签定;授权委托书签订;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用合同专用章签订;用介绍信签订。代理人签订合同必须具有被代理人的代理证明书,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

案例:金德说法《浅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问题即广义上的“无权代理”,其具有如下要件:1、代理人无权代理;2、存在使相对人确信无权代理人有权代理的理由;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4、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错。

案例分析:1996年9月初,南昌游客师某等39人报名参加当地某旅行社组织的北京八日游,每人交付旅游费用1200元。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1)旅途往返乘坐特列车,抵京后专车按至住宿地;(2)在京游览安排4天专用车;(3)在京游览19个景点。9月28日,该旅行社导游凌某陪同该旅游团乘坐南昌至北京特快列车赴京旅游。次日抵达后,该旅行社未安排车来北京站接,该旅游团不得不自乘地铁并步行至住宿地。10月1日至3日游览中,因该旅行社未作周密合理安排,致使该旅游团候车达4小时之久,未能按原约定游览中山公园和军事博物馆。为此,该旅游团十分不满,遂与导游凌某交涉后达成退款协议约定;由旅行社退给该旅游团每人400元。10月5日,该旅游团乘坐北京至南昌特快列车返回南昌。但当该旅游团向旅行社索要退款时,该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周某对退款协议不予认可,申明退款协议无效。因此,该旅游团投诉至质监所。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

(1)本案中该旅行社是否违约?为什么?

(2)本案中该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周某申明退款协议无效,能否成立?为什么?

(3)质监所应当如何处理本案纠纷?

d、合同由当事人承担权利和义务

例如企业内部职工签定的职务代理合同、企业内部承包部门对外签定的合同问题。

案例分析:1997年5月,某化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甲旅行社陈某(以下简称甲社)联系,意欲在同年7月,安排公司员工去青岛游览度假。经协调,5月23日,公司与甲社签订了一项旅游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甲社安排公司35名员工去青岛三日游,并具体明确了旅行交通工具、住宿标准、餐饮标准、游览景点;公司交纳57000元人民币作为旅行费用。甲社在合同上加盖了合同专用章。公司交纳上述旅行费用,由甲社陈某出具了由其签名的收款收条。此后,甲社即请李某(原乙旅行社职工,以下简称乙社)与青岛丙旅行社(以下简称丙社)联系,落实该旅游团在青岛游览、食宿等具体事宜。李某遂以乙社名义与青岛丙社联系,委托丙社接待此旅游团。同年7月23日,该旅游团在甲社导游莫某的陪同下,如期出发前往青岛。7月24日,该旅游团抵达青岛,丙社派车至车站迎接。此时,丙社询问甲社导游莫某有无将此旅游团费用带来,莫某称其只负责团,不知晓团费结算。丙社急电乙社催款。乙社复电称李某已于同年2月调离本社,此旅游团与本社无关。丙社遂又急电甲社。甲社复电称负责此团的陈某已于近日调离本社,一切事宜应与陈某联系,本社概不负责。在此情形下,丙社当即决定停止接待,等团费汇到后再行安排。由此,该旅游团大哗,几经联系,由公司电汇57000元到丙社,丙社始行接待。该旅游团回公司后,遂向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经查,以上情况属实,但甲社陈某、原乙社职工李某均不知去向。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

(1)该旅游团的经济损失应由甲社还是乙社承担?为什么?

(2)该旅游团的经济损失应由甲社的陈某还是由原乙社的李某承担?为什么?

案例分析:某国际旅行社内部“海外部”由李某承包,与游客签定出境旅游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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