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司法考试资料_2020司法考试备考资料: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副标题:2020司法考试备考资料: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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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一)适用中国刑事法律和信守国际条约相结合的原则

  司法机关及诉讼参与人在进行涉外刑事诉讼时,除了要遵守中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遵守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定,除非中国对该条款有保留。

  (二)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的原则

  具有外国国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包括无国籍人及外国籍法人)在涉外刑事诉讼中,依照中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他既不能享有本国法规定的诉讼权利,也不必承担本国法所规定的诉讼义务。

  《高法解释》第394条规定,外国人的国籍,根据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确认;国籍不明的,根据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确认。国籍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本章有关规定,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国籍不明”。

  (三)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1.使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司法机关在进行涉外刑事诉讼时,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进行预审、法庭审判和调查讯问。

  (2)司法机关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制作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

  (3)司法机关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应当为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翻译。如果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为其提供翻译的,应当由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他的口头声明记录在卷。

  (4)为便于诉讼的顺利进行,司法机关在送达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的中文本诉讼文书时应当附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晓的外文译本。但外文译本不加盖司法机关印章,送达的的文书内容以中文本为准。

  2.司法机关在遵守这项原则时,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不能以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为理由,强 迫外国籍当事人尤其是懂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外国籍当事人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来回答司法人员的讯问、询问和书写诉讼文书、发表辩护等意见;应当允许他们使用国籍国通用的或他们通晓的语言文字。

  (2)不能在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方面无原则地迁就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外国籍当事人以不懂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为由拒收诉讼文书,送达人应当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或者羁押场所,并记录在卷。该诉讼文书即认为已经送达。

  (四)外国籍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辩护或代理的原则

  1.应当委托中国律师

  (1)外国籍当事人如欲委托律师辩护或代理,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不允许委托外国律师。

  (2)外国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不以律师的名义或身份出庭,不享有中国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人民法院只将其视为一般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3)委托辩护

  外国籍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应当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有效证明。

  外国籍当事人委托其监护人、近亲属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供与当事人关系的有效证明。经审查,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4)法律援助辩护

  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应当由其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案。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依照《高法解释》第45条规定处理。

  (5)委托书的送交

  外国籍当事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给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的委托书,以及外国籍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提供的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我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证协定的除外。

  【注意】

  (1)外国籍当事人如欲委托律师辩护或代理,必须委托在中国注册的律师,不允许委托外国律师。除非委托的外国律师不以律师的名义或身份出庭,如果外国人系被告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经法院准许,可以担任辩护人。

  (2)外国人的委托书或者亲属、监护人证明,必须经所在国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我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证协定的除外。

  (3)外国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属于“可以”通知指派法律援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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