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司法考试资料:2020司法考试备考资料:涉外刑事诉讼制度

副标题:2020司法考试备考资料:涉外刑事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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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刑事诉讼制度

  (一)管辖

  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除《刑事诉讼法》第20条至第22条规定的以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若干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也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审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

  【关联法条】

  《刑诉法》第20条【中级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21条【高级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2条【法院管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3条【级别管辖的变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二)审理方式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公开审理的涉外刑事案件,外国籍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旁听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安排。

  (三)限制出境

  1、依据《高法解释》第404条规定,对涉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决定限制出境;对开庭审理案件时必须到庭的证人,可以要求暂缓出境。作出限制出境的决定,应当通报同级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限制外国人出境的,应当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和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

  2、人民法院决定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的,应当书面通知被限制出境的人在案件审理终结前不得离境,并可以采取扣留护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办法限制其出境;扣留证件的,应当履行必要手续,并发给本人扣留证件的证明。

  3、对需要在边防检查站阻止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层报高级人民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填写口岸阻止人员出境通知书,向同级公安机关办理交控手续。控制口岸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通过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办理交控手续。紧急情况下,确有必要的,也可以先向边防检查站交控,再补办交控手续。

  (四)境外证据材料的审查与确认

  1、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对材料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等进行审查。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材料来源不明或者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的,该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五)送达

  1、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根据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当事人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可以向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当事人是外国单位的,可以向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送达回证未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送达。

  (7)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2、人民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受送达人送达刑事诉讼文书的,所送达的文书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报人民法院审核。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发出的,由人民法院交外交部主管部门转递。

  3、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请求人民法院送达刑事诉讼文书的,由该国驻华使馆将法律文书交我国外交部主管部门转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核后认为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且可以代为送达的,应当转有关人民法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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