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大纲_16年环境影响评价考试大纲:《法律法规》

副标题:16年环境影响评价考试大纲:《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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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目的

通过本科目考试,检验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对从事环境影响

评价所必需的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知识了解、熟悉、掌握的程度和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

业务工作中正确理解、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1)熟悉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2)了解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掌握环境的含义;

(2)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3)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有关规定;

(4 )熟悉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的有关规定;

(5)掌握加强对农业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6)掌握产生环境污染和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

(7)掌握新建和技术改造的企业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

(8)掌握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9)熟悉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加强防范的有关规定;

(10)熟悉违反建设和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配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及原则

(1)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目的;

(2)掌握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

(3)掌握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

(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1)掌握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范围及评价要求;

(2)掌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主要内容;

(3)掌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4 )熟悉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报送要求;

(5)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审时限;

(6)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时限;

(7)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采纳的有关规定;

(8)熟悉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有关规定;

(9)了解规划编制机关和审查机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违反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1)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

(2)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中类别确定的原则规定;

(3)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中环境敏感区的含义;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与报批

(1)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的有关法律规定;

(2)掌握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填报要求;

(3)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4)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的有关规定;

(5)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的有关规定及审批时限;

(6)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和重新审核的有关规定。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

(1)了解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范围;

(2)了解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建议的原则。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

(1)掌握建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有关规定;

(2)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有关规定;

(3)掌握建设单位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

(1)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

(2)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划分的有关规定;

(3)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条件的有关规定;

(4)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管理、考核与监督的有关规定;

(5)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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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违反资质管理有关规

规定应受的处罚。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

熟悉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人员的行为准则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掌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范围;

(2)熟悉建设单位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时限及延期验收的有关规定;

(3)掌握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的规定;

(4)了解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提交的材料;

(5)掌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条件;

(6)熟悉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7)熟悉建设单位未按有关规定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受的处罚;

(8)熟悉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受的处罚;

(9)熟悉承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及其人员的行为准则。

(五)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1)熟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的有关规定;

(2)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职责;

(3)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违反有关规定应受的处罚;

(4)了解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四、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熟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的有关规定;

(2)熟悉企业应当优先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产生的有关规定;

(3)掌握防治燃煤产生大气污染的有关规定;

(4)了解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规定;

(5)掌握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的有关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2)熟悉水污染防治原则的有关规定;

(3)掌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宝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4)掌握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5)熟悉国家对重点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

(6)掌握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有关规定;

(7)掌握水污染防治措施的有关规定;

(8)掌握饮用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的有关规定;

(9)了解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的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掌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适用标准的有关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掌握环境噪声、环境噪声污染、噪声排放、噪声敏感建筑物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含义;

(2)了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防止或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有关规定;

(3)熟悉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的有关规定;

(4)掌握在噪音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音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应该遵守的有关规定。

(5)熟悉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6)熟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影响的规定;

(7)熟悉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8)掌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有关规定;

(9)掌握交通运输噪音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10)熟悉社会生活噪音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掌握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的含义;

(2)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3)掌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

(4)掌握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

(5)掌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安全分类存放


或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关规定;
(6)掌握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有关规定;

(7)掌握建设、关闭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

(8)了解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有关规定;

(9)了解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及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

(10)掌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

(11)掌握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

(12)了解禁止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规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2)了解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内水、滨海湿地、海洋功能区划的含义。

(3)了解海洋生态保护的有关规定;

(4 )掌握入海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规定;

(5)掌握禁止、严格限制或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废液或废水的有关规定;

(6)掌握须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能向海域排放污水或废水的规定;

(7)熟悉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的有关规定。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2)了解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营、退役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3)了解开发利用或关闭铀(钍)矿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4 )了解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排放或处理、贮存放射性废液的有关规定;

(5)了解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置方式及编制处置设施选址规划的有关规定;

(6)掌握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处理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有关规定。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1)了解清洁生产的法律定义;

(2)了解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强制淘汰制度的规定;

(3)熟悉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时应采取的清洁生产措施;

(4)了解农业生产者应采取的清洁生产措施;

(5)了解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采取的清洁生产措施。

(6)了解建筑工程应采取的清洁生产措施。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1)了解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法律定义;

(2)了解发展循环经济应遵循的原则;

(3)熟悉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的规定;

(4 )熟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符合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5)熟悉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的有关规定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熟悉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有关规定;

(2)熟悉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的有关规定;

(3)掌握设置、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有关规定;

(4)熟悉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行为的有关规定;

(5)了解禁上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规定;

(6)了解工业用水应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刷率的规定。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熟悉能源和节能的法律定义;

(2)了解国家节能政策的有关规定;

(3)熟悉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的规定;

(4)熟悉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及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规定。

(5)了解工业节能的有关规定。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1)了解土地沙化的法律定义;

(2)了解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3)掌握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行为的有关规定;

(4)了解已经沙化的土地范围内的铁路、路、河流、水渠两侧和城镇、村庄、厂矿、水库周围,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的有关规定。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1)了解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遵循的原则及应当包括的内容;

(2)掌握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

(3)熟悉禁止开垦草原的有关规定;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了解在文物保护单位的

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的活动的有关规定;

(2)熟悉建设工程选址中保护不可移动文物的有关规定。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熟悉森林的分类;

(2)掌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有关规定;

(3)掌握禁止毁林开垦、开采等行为的有关规定;

(4)熟悉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的规定。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2)熟悉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规定。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熟悉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

(2)了解关闭矿山的有关规定;

(3)了解矿产资源开采的有关规定。

(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了解国家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有关规定;

(2)熟悉保护耕地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有关规定;

(3)掌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

(4)了解建设占用土地的有关规定;

(5)了解由国务院批准的征用土地的范围。

(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熟悉修建铁路、公路和水工程必须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有关规定;

(2)熟悉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企业必须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有关规定;

(3)掌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内的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有关规定。

(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2)熟悉野生动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二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了解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工程设施防洪的有关规定;

(2)了解防洪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法律定义。

(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了解城乡规划和规划区的法律定义;

(2)了解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有关规定。

(3)熟悉城市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城区改建的有关规定。

(4)熟悉城乡建设和发展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有关规定。

(5)熟悉禁止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用途的用地种类。

(二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了解本条例的适用范围;

(2)掌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须按照防洪和航运的标准、要求进行的有关规定;

(3)掌握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的规定。

(二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掌握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分及保护要求;

(2)掌握自然保护区内禁止行为的有关规定;

(3)掌握内部未分区的自然保护区按照核心区和缓冲区管理的规定。

(二十五)《风景名胜区条例》

熟悉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有关规定。

(二十六)《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了解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法律定义;

(2)掌握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基本农田保护措施。

(二十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熟悉医疗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选址的有关规定;

(二十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熟悉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有关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

的有关规定,

(二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熟悉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法律定义及范围;

(2)熟悉建设各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应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3)掌握禁止兴建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

(三十)《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熟悉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法律定义及范围;

(2)掌握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的有关规定。

(3)了解海洋工程拆除、弃置或者改作他用的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4 )熟悉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放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环境政策与产业政策

(一)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1)了解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

< P>(2)熟悉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有关要求;

(3)了解需切实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

(4 )了解加强环境监管制度的有关要求。

(二)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1)掌握国家节能减排的主要目标;

(2)熟悉控制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过快快增长的主要措施;

(3)了解“十一五”时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主要行业和内容。

(三)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1)熟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类型和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级别;

(2)熟悉对生态功能保护区采取的保护措施;

(3)了解各类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纲要

(1)熟悉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

(2)了解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的主要任务。

(五)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

(1)熟悉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

(2)了解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的总体任务和具体任务。

(六)产业结构调整的相关规定

(1)熟悉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

(2)了解《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施行后废止的相关产业目录;

(3)了解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和原则;

(4 )熟悉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重点措施;

(5)掌握《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名录》的分类。

(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掌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分类。

(八)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1)熟悉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含义;

(2)了解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3)熟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存储、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九)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了解列入本名录的危险物类别;

(2)了解列入本名录危险物范围的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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