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专升本: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2017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章程

副标题: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2017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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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管理,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最新规定,结合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2017年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院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五条 学院全称: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院国标代码:13438。

  第六条 艺术类专业本科学制四年,文理兼招。

  第七条 办学类型:国家教育部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独立学院。

  第八条 办学地点:

  南昌市校区: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437号。

  共青城市校区:江西省共青城市青年大道78号。

  为响应江西省委省政府建设共青城先导区的重大决策,学院将于2017年9月逐年入驻共青科教城办学。共青科教城是江西省委省政府重点打造的一座“水在城中、校在林中、房在景中、人在画中”的生态园林高教区,学院共青城市校区总投资近10亿元,校园占地面积1000余亩,校舍建筑总面积约19万平方米,学院共青城市校区依照人性化和智能化校园管理理念,积极打造生态优美、教学设备先进、服务设施一流的现代化校园。

  第九条 学院简介: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位于“物华天宝,人杰地灵”之美誉的江南历史文化名城——江西省省会南昌。学院创办于2001年5月,隶属江西师范大学,是国家教育部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

  秉承江西师范大学优良办学传统,学院孕育了“质量立校,人才兴校,特色强校,文化铸校”的办学理念,砥砺出“持中秉正,知行合一“的院训。学院高举“尊师爱生”治校思想,以建设独立学院中省内、国内知名的综合性、有特色、高水平应用型大学为目标,以培养和造就“品学俱优,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和较强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为己任,坚持按大学发展规律办学,按人才成长规律教学,按科学管理规范治学。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院长负责、党委监督、教授治教的管理运行机制。

  学院面向全国招生,以本科教育为主体,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学院融教育学、经济学艺术学、文学法学、管理学理学工学八大学科为一体,现设有10个二级专业学院、43个本科专业,5个联合培养专业硕士点、5个联合培养学术型硕士点和1个校级研究中心,全日制本科在校生7200余人。

  学院聘请了我国数学家、教育家、中国科学院院士王梓坤教授任名誉院长。现有专任教师400余名,副教授以上教师占60%,讲师以上教师占90%,100%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初步形成了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精良的专业化师资队伍。学院设立了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

  学院高度重视教育教学工作,视人才培养为办学根本,积极倡导“品学并重、学练并重、学用并重”的知行文化,推行多样化、个性化的人才培养模式,建立了严格的教学质量监督评估体系,始终注重高素质应用性人才的培养。学院自举办以来,生源质量、就业率、考研率、全国大学英语及计算机考试等一直稳居全省同类高校前列,并在学科专业竞赛、学术科技活动、体育竞赛活动等方面屡创佳绩。学院坚持开放办学,积极推进教育国际化,已与英国、德国、俄罗斯、澳大利亚、匈牙利等国外10多所高校建立了稳定的校际合作关系。在省内外建有教育实习和实践实训基地40多个。

  学院创新创业工作卓有成效,李克强总理莅临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视察指导,寄语大学生就业、创业,给社会创造财富,给家长带来欣慰,给全社会带来欢乐。学院2005年被教育部列为100所优秀独立学院,2008年被评为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十大品牌独立学院,2013年被中国校友会网评为中国区域高水平独立学院。在2015中国独立学院专业排行榜中,学院入选专业排名、入选专业层次和数量均居江西省第一。在中国校友会网全国独立学院排名中,学院始终保持在全国第一方阵,稳居江西省前两名。在2015年江西省本科专业综合评价中,成绩名列全省独立学院首位,是全省具有2个专业位居第一、所有参评专业都位居前两位的独立学院。学院连续荣获2010-2012年度、2013-2015年度江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优秀高校。

  为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增强办学实力,建设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高校,学院积极响应江西省委省政府号召,将于2017年9月迁址江西省赣江新区共青科教城办学,从2017级学生开始,逐年入驻共青新校区。“十三五”期间,学院将以“聚焦改革创新,实现转型发展”为主题,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坚持目标引领,突出问题导向,强化顶层设计,凝聚全院共识,解决影响和制约学院事业转型发展的关键问题,夯实办学基础,激发办学活力,创新发展举措,凝练办学特色,切实提高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和办学影响力。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部署,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录取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监督电话:0791-88506112(兼传真)。

  第四章 招生专业、计划及范围

  第十三条 2017年学院面向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共9个艺术类专业招收学生435名。学院在各省(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社会予以公布。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信息发布、学院招生简章,或在学院网站上查阅。

  (一)采用校考成绩录取专业

专业名称

吉林省招生计划

山东省招生计划

音乐

3

13

舞蹈学

2

6

播音与主持艺术

8

30

影视摄影与制作

2

15

备注

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将视报考情况适当调整,请以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二)采用省统考或联考成绩录取专业

专业名称

招生计划

拟招生范围

音乐

39

河北、山西、浙江、福建、江西、河南、湖北、甘肃

舞蹈学

32

河北、山西、浙江、福建、江西、河南、湖北、甘肃

播音与主持艺术

22

山西、福建、江西、河南、湖北、甘肃

影视摄影与制作

28

山西、福建、江西、河南、湖北、甘肃

动画

40

北京、天津、辽宁、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贵州

美术学

55

北京、天津、山西、辽宁、上海、江西、河南、贵州

视觉传达设计

40

北京、天津、上海、福建、江西、河南

环境设计

60

北京、天津、山西、辽宁、上海、福建、江西、河南、广东、贵州

服装与服饰设计

40

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西、河南、广东、贵州

备注

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将视报考情况适当调整,请以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五章 报考条件

  第十四条 填报我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我院在生源地列有艺术类招生计划,且符合生源地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报名条件的考生。

  (二)吉林、山东两省拟报考音乐学、舞蹈学、播音与主持艺术、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我院组织的校考,且取得我院颁发的校考合格证;我院未组织校考的省(市、自治区)和专业,考生须参加我院各艺术类专业涉及的生源地专业课省级统考(联考),且取得省级专业统考(联考)合格证;

  (三)文化课高考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艺术类本科相应批次录取投档分数线及以上。

  (四)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有关规定。

  (五)我院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根据自身情况,慎重填报。

  (六)对上海、浙江考生的高考选考科目不作限制。

  第六章 校考安排及合格名单公布

  第十五条 校考报名、考试时间及考点安排:

省份

招生专业

报名时间

考试时间

考点

吉林

音乐学、舞蹈学、播音与主持艺术、影视摄影与制作

1月7-9日

1月12日

长春职业技术学院

山东

音乐学、舞蹈学、播音与主持艺术、影视摄影与制作

1月12-19日

2月6日

淄博第十七中学

  第十六条 校考科目和考试内容:

  (一)音乐学(面试录像) 总分200分

  1.声乐、器乐、合唱与指挥(含钢琴演奏)(任选一门)150分

  2.视唱练耳50分

  (二)舞蹈学(面试录像) 总分200分

  1.舞蹈表演(3分钟)120分

  2.基本功测试60分

  3.动作模仿20分

  (三)播音与主持艺术(面试录像) 总分200分

  1.自备稿件朗诵(3分钟)100分

  2.即兴主持(3分钟)100分

  (四)影视摄影与制作(面试录像) 总分200分

  1.笔试(100分):专业基础知识考查30分、影评70分

  2.面试(100分):自我介绍(1分钟)30分、编讲故事(4分钟)70分

  第十七条 校考成绩不分文理,按照专业总分从高到低统一排序,根据各省报考人数及校考情况适当调整分省招生计划预案,以调整后的拟投计划总数的4倍以内划定校考合格名单。如果考生专业总分同分,则以主考单科成绩排序,确定先后位次,确保校考合格考生人数不超过拟投计划数的4倍。

吉林、山东组织校考的招生专业

主考单科

音乐

声乐、器乐、合唱与指挥(含钢琴演奏)(任选一门)

舞蹈学

舞蹈表演

播音与主持艺术

自备稿件朗诵

影视摄影与制作

笔试

  第十八条 校考合格考生名单将在学院公示,考生可于5月1日以后登录学院招生动态版块查询。

  第十九条 对合格考生我院将寄发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对公示无异议的合格考生,我院将根据各省教育考试院要求进行备案。

  第七章 录取原则

  第二十条 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必须达到考生所在省份艺术类本科相应批次录取投档分数线及以上,按照专业成绩由高至低进行全面衡量择优录取;预录取排序时,出现专业成绩排名相同的情况,则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较高的考生,如文化课成绩仍相同,则按照语文英语数学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较高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院校志愿录取执行考生所在省份相关政策。专业志愿录取执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照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以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二十二条 对于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份,则执行所在省份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各省(市、自治区)的优惠加分政策在提档和专业录取时予以认可。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院严格执行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财政厅批文规定(赣发改收费字[2008]1547号),组织校考时一律按每生180元标准收取艺术类专业考试报名费。

  第二十五条 学院按照江西省物价、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并由各省(市、自治区) 招生主管部门与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同时向考生公布。艺术类专业学费为15500元/年,住宿费为1200元/年。如有新的文件则按新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章 奖学扶困措施

  第二十六条 学院每年划拨有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奖励、资助学生。建立了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基本渠道,勤工助学为主要途径,困难补助为辅助手段,奖学金为激励方式的奖学、助学保障体系。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院长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各项困难补助等,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二十八条 学院学生可以参加学院设立的校内外各类勤工助学岗位,学院还设立有一定数量的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及相关资助。

  第二十九条 因突发事件造成特殊困难的学生,可以向学院申请临时困难补助。中秋、元旦等节日,学院还会开展各种形式的送温暖活动。

  第十章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第三十条 艺术类专业学生入学注册学籍后,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盖有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印章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艺术学学士学位。

  第十一章 新生入学

  第三十一条 2017级新生将在共青城校区报到入学。

  第三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费用。

  第三十三条 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院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的新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就读。

  第三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组织全面复查,在专业考试或高考过程中违纪或舞弊者一经查实,一律根据教育部21号令、33号令及《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严肃处理。

  第十二章 其他须知

  第三十六条

  学院网址:http://www.gpu2001.com/

  招生办公室电话(兼传真):0791-88506112

  招生办公室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437号;邮编:330027

  Email: sdkyzsb@qq.com

  第三十七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高考招生录取工作,请考生和家长不要上当受骗。对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年度招生政策、办法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新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2017年4月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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