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关系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第一,诉讼目的不同。行政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是打击犯罪和保障****。第二,诉讼主体不同。行政诉讼主体包括法院和原告、被告、第三人等当事人,而刑事诉讼主体、比较复杂,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犯罪嫌疑人、自诉人、刑事被告人、刑事被害人等。第三,诉讼程序不同。行政诉讼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而刑事诉讼除了上述程序之外还有侦查程序、公诉审查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等。第四,法律依据不同。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诉讼法,而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由于犯罪行为可能同时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在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行政机关也可能追究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行政法律责任。在出现事实或者法律竞合的情况下,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之间可能发生冲突,这就有必要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
第一,移送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本案涉及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刑事责任涉及的案件事实与行政争议涉及的案件事实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即犯罪事实构成另案事实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先后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及犯罪事实与本案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公安司法机关有关犯罪事实的处理影响本案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的,应当裁定中止行政诉讼,将有关案件材料移交公安司法机关,等公安司法机关作出最终生效裁判后,继续进行行政诉讼。
第三,排斥关系。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可能发生冲突的,原则上不同时进行,当事人也不得同时提起。根据《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赔偿诉讼程序的批复》(2002年8月30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伤亡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受害人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应当告知受害人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行政侵权赔偿诉讼。在该解释发布之前已经按照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处理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
关于是否可以采取附带方式处理两种诉讼之间的关系,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学界没有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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