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全面提高临床医师的专业技能素质,根据《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下称“省毕教办”)负责制定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培训基地学员管理实施情况,负责学员学籍注册,审批学员学籍异动,监督学员保障落实情况等。
第四条 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落实本地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管理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处理学员的投诉及监督学员权益保障。
第五条 培训基地负责本基地学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提交学员学籍注册、学籍异动材料,保障学员权益,实施学员奖励与惩罚等。
第三章 身份与保障
第六条 学员按身份类型分为三类: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以下简称“社会人学员”)、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单位人学员”)、及我省医学院校当年招收的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下同)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衔接的对象(以下简称“研究生衔接学员”)。其中,单位人学员分为本单位委派学员和外单位送培学员。
第七条 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属于单位人学员,其委派机构为其定向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八条 社会人学员需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外单位送培学员需与委派单位、培训基地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研究生衔接学员需与学位培养单位、培训基地签订三方协议。协议中需明确规定各方责权利。
第九条 社会人学员的人事档案统一交四川省卫生计生人才服务中心或属地人才交流中心代管,或由本人委托有关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单位人学员的人事档案由其所在单位管理,研究生衔接学员的人事档案按国家对研究生有关规定,由其学位培养单位管理。
第十条 学员收入指培训期间由培训基地(单位人学员还包括其委派机构)所发放的经济性获得的总和,包括基本工资、保险、生活(住房)补助、绩效奖励、符合政策的其他收入等。学员收入由培训基地根据其年级层别、学历层次、执业资格取得情况、临床工作表现和考核结果等因素,确定标准并发放。
第十一条 为保障学员的基本权益,培训基地要保证学员最低收入。社会人学员由培训基地承担全部补助。社会人学员第一学年培训期间,最低现金性年收入不得低于培训基地在岗同级人员平均收入水平且不得低于每年中央财政补助到基地的人头经费标准。第二学年、第三学年现金性年收入不得低于第一学年标准,并且视其执业资格取得情况予以逐年提高。培训基地要解决社会人学员社会保障,社会保险按国家规定办理。单位人学员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其他收入及福利待遇按委派机构与培训基地签订的委托培训协议约定条款执行,若委派机构发放收入低于培训基地在岗同级人员平均水平的,差额部分由培训基地补齐,补齐的最低年标准不得低于中央财政补助到基地的人头经费标准的1/2。研究生衔接学员培训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对研究生有关规定执行,培训基地根据实际应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自行制定。培训基地要以适宜方式不断改善和提高培训学员收入水平。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可在年度资金管理方案中调整学员收入水平。
第十二条 对参加全科、儿科、精神科三个紧缺专业规范化培训的社会化学员,其收入标准须至少高于其他专业同类培训对象中央补助经费的20%。具体浮动标准由培训基地制订。定向医学生(本科)参加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除委派单位发放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外,培训基地发放的最低年现金性年收入不得低于中央财政补助到基地的人头经费标准的2/3。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应为社会化学员和定向医学生(本科)参加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提供免费住宿或住宿补贴。委培学员住宿由培训基地和委派单位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考试不合格者,培训时间可顺延,顺延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顺延期间培训费用由学员个人承担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www.med126.com。
第十五条 取得住院医师规培合格证书并符合申请学位条件者,可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2015〕9号)中有关规定申请同等学力认定。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六条 学籍注册。每年9月15日前,培训基地需向省毕教办上报本年度招收学员信息,由省毕教办统一注册,建立学员学籍档案。未建学籍档案者,不得参加结业考试。
第十七条 学籍异动。学籍异动分为专业基地间异动、培训基地间异动、退出培训及延期培训四方面。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培训基地应处理并向省毕教办上报上月学员学籍异动情况。
第十八条 专业基地间异动指学员变更其培训专业,不变更培训基地。
(一)学员只能在其学籍注册后三个月内申请变更专业基地,整个培训期间仅可变更一次。学员变更培训专业,自备案之日起,重新计算培训时间,原专业培训时间清零,超出原培训周期应结业时间的视为延期培训处理。
(二)变更程序:学员提交变更申请—原专业基地和拟接收的专业基地同意—培训基地备案—省毕教办审核批准。
(三)培训基地需提交以下资料备案:学员转专业基地申请书;培训基地出具的学员转基地同意函;外单位送培学员还需提供委派单位出具的同意函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www.med126.com。
第十九条 培训基地间异动指学员申请变更其培训基地。
(一)异动学员经省毕教办审核同意后,其在原培训基地已完成的时间可计入培训总时间,由接收培训基地安排轮转计划。
(二)变更程序:学员提交变更申请—原培训基地同意转出,并出具学员已完成培训量的相关证明—拟接收的培训基地同意接收—省毕教办审核批准。
(三)拟接收的培训基地需提交以下资料至省毕教办:学员转培训基地申请书;原培训基地出具的学员转出同意函、学员已完成轮转专业、培训量和考核成绩证明;拟接收的培训基地出具的接收同意函;外单位委培学员还需提供委派单位出具的同意函。
(四)省外转入的学员,还需提供学员转出培训基地所在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其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文件(复印件)和学员毕业证(复印件)各1份;省外转入学员经省毕教办审核同意后,只能在每年度新招收学员统一注册时间注册学籍并计算培训时间。
(五)省内转出省外的学员,培训基地只需提供学员转培训基地申请书和学员转出同意函至省毕教办审核。
第二十条 退出培训指退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一)在培训期间考取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员,应向培训基地申请退出培训,由培训基地报省毕教办备案。该类人员进入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阶段后,须重新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籍注册。若研究生培养专业与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相同的,其重新注册后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时间,由学位培养点培训基地进行临床能力测试后确定;若研究生培养专业与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不同,则此前完成的培训内容不予认定,须重新培训。
(二)其余原因退出培训者,经所在培训基地上报并由省毕教办审查备案后,自备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报考本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三)变更程序:学员提交退培申请—培训基地同意函并报省毕教办备案。
(四)培训基地需提供以下资料备案:学员退出培训申请书;具有相应学位授予资格的单位出具的本年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培训基地出具的学员退出培训同意函;外单位送培学员还需提供其委派机构提供的同意学员退出培训函。
第二十一条 延期培训指学员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一)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因各类原因未能在应结业当年5月底前完成规定的培训量者,学员应补齐培训量方能申请参加结业考核,超出时间计为延期培训时间,延期培训费用由学员个人承担。
2.已完成规定培训任务但未通过结业考核者,学员可按照《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管理实施细则》中相关规定参加补考;延期培训学员是否需要继续参加培训,按其所在培训基地相关规定执行。
(二)学员延期培训时间不得超出三年,超出后需重新参加培训。
(三)变更程序:学员提交延期申请—培训基地审核向省毕教办备案。
(四)培训基地需提供以下资料备案:学员延期培训申请书;培训基地出具的学员延期培训同意函;外单位委培学员还需提供其委派机构提供的同意学员延期培训函。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员权利:
(一)学员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享有协议规定的相应权利;
(二)学员档案按本细则规定管理;
(三)培训期间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学员享受培训基地或送培医院的相关待遇;
(四)学员可参加培训基地的各项教学活动,使用培训基地提供的医疗设备设施及临床技能培训器材;
(五)培训期间,培训基地可依照《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组织学员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学员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应及时申请执业注册,可不限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相应的规范化培训信息。学员注册后以住院医师身份参加培训基地临床医疗工作;
(六)学员对培训基地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时,可依级向培训基地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七)学员完成培训任务且结业考核合格者,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员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依法执业意识;
(二)遵守医德医风规范,培养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态度,尊敬指导老师;
(三)遵守培训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培训基地的管理规定和诊疗流程,避免医疗差错、纠纷、事故的发生;
(四)培训学员在未取得执业资格之前,履行见习医师的工作职责;
(五)努力学习,扎实工作,按照培训标准完成培训任务,及时、如实、准确地填写培训手册;
(六)完成培训基地组织的临床理论考试、实践技能考核和其他相关考试考核。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社会人学员培训期间的教育和管理由培训基地负责,单位人学员由培训基地和送培单位共同负责,研究生衔接学员由学位培养单位、培训基地共同负责。培训基地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恰当处理。
(一)培训基地建立优秀学员评选制度,对优秀者给予表彰。
(二)培训基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学员处罚制度。培训基地处罚单位人学员、研究生衔接学员后,处罚结果还需通知其委派机构。其中,学员培训期间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培训基地可解除培训协议:
1.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
2.培训期间发生严重医疗事故,学员负有主要责任的;
3.违反培训基地规章制度,严重干扰临床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本人申请停止培训的。
第二十五条 培训基地解除学员培训协议的,需上报省毕教办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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