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管理,确保招收工作公平、有效,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实施办法(试行)》(国卫办科教发〔2015〕49 号)和《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工作遵循自愿报名、公正公平、双向选择、统筹调配的原则,公开招录,择优录取。
第三条 “5+3”培训模式招收对象为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通过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录取、攻读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3+2”培训模式招收对象为符合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规定范围的应、往届医学专科学历毕业生,或已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招收工作在四川省卫生计生委统一领导下,由四川省卫生计生委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毕教办”)组织实施。
第五条 省毕教办负责制订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年度招收计划、工作安排,负责督导培训基地组织招收考试,负责培训学员注册和备案等。
第六条 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住院医师规范培训学员招收的统筹、协调和监督工作。包括制定本区域医疗机构新进医学毕业生送培计划、保障本地区年度招收和送培任务的完成等。
第七条 培训基地负责本基地各专业具体招收工作,包括报考对象资格审核、招收考试实施及录取等。有条件的培训基地可试行提前批招收。
第三章 招收程序
第八条 省毕教办原则上每年分别组织一次招生录取和调剂录取工作,可视当年招收实际情况安排补录取。每年3月底前将本年度招收工作安排、培训基地招收计划、报名资格和时间安排等相关信息通过互联网或其它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培训基地根据省毕教办相关招录规定,发布招生简章,确定报名具体条件、招收专业和招收工作时间安排等事宜。
第十条 报名对象根据招收信息和本人意愿选择培训基地和培训专业,并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和参加考试。报名对象最多可填报三个培训基地,每个培训基地限报三个培训专业。报考对象在填报志愿时可选择是否服从调剂。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依据国家和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培训对象资质条件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组织招收考核,招收考核可采取笔试、面试或两者相结合等形式进行,通过对报名对象的综合素质和临床能力测评,确定拟录取对象及其接受培训的具体时间和内容。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确认拟录取名单,并通过互联网或其他适宜形式对拟录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培训基地根据公示结果向拟录取对象发放录取通知。拟录取对象接到通知后1周内进行录取确认,逾期不确认者,取消该次录取资格。
第十三条 录取对象按录取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到培训基地报到。原则上录取学员报到时间不得晚于每年8月20日,进入基地培训时间不得晚于每年8月30日。对录取后未经培训基地同意不报到者或报到后无故自行退出等情节严重者,取消本年度培训资格,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招生录取结束后,省毕教办可在招收计划剩余名额内对未被录取且服从调剂的报名对象进行调剂。招录调剂优先满足紧缺专业。培训基地可对被调剂对象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录取。原则上调剂学员报到时间不得晚于每年9月15日,进入基地培训时间不得晚于每年9月20日。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汇总招收学员信息,将新招收培训学员名单报省毕教办进行学籍注册。未注册者不能取得培训学籍,不得参加培训。培训基地应于每年8月20日前完成招收录取学员名单上报,9月15日前完成调剂录取学员名单上报。
第十六条 全部录取工作结束后,省毕教办于每年9月30日前将本年度实际招收学员情况报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培训基地做好招收录取信息化管理工作和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培训基地招收计划完成情况,特别是紧缺专业、委托培养学员招收完成情况,作为培训基地动态管理、财政补助和创先争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市(州)招收计划和送培计划完成情况,作为对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在招收工作中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培训基地,给予通报批评和限期1年的整改处理;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基地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在招收录取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报名对象,取消其该次报名和录取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衔接的学员和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招收录取注册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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