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宪法难吗]2020法律硕士宪法主观题素材汇总

副标题:2020法律硕士宪法主观题素材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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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简述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概念及其完善★★★

  概念:依据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村民)一定的居住地为基础设立,并由居民(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基层性、群众性、自治性的特点,在性质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一级政权机关。

  存在问题:

  (1)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自治职能错位。

  (2)部分自治组织的经济状况较差。

  (3)部分人员的素质较低。

  (4)多数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民主建设停留在抓换届选举上,忽视或放松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贯彻等。

  完善:

  (1)尊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关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自治权和法律地位,避免将其当做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2)提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干部的素质。

  (3)帮助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增加经济来源。

  (4)搞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制度建设,规范自治组织的行为。

  (5)拓宽基层群众自治的途径和形式。

  02简述公民和人民的区别★★★

  (1)公民是法律概念,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相对应;人民是政治概念,与敌人相对应,在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在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2)二者的法律地位也有区别。我们讲“人民的权利”,主要是指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权利;讲“公民的权利”,指的是所有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所享有的法律权利。

  (3)地位不同导致了二者在享有权利方面的差异。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而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受全部的法律权利,也不允许他们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

  (4)二者的范围也不同。我国公民的范围要比人民的范围更广泛,除包括人民以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

  (5)公民通常所表达的是个体的概念,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的概念。

  03简述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关系★★★

  概念:基本权利是为宪法规范所承认和保障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对国家权力的行使构成了直接的约束。人权是一个政治概念,是指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其最初的含义包括人们追求生活、财产、自由和幸福的权利。

  联系:公民权与人权有着历史的、政治的联系,公民权是人权的法律化和具体化,而人权是公民权的政治基础。宪法公民权的相关规定以人权作为其政治基础和理性依据,而人权入宪入法的过程也为人权的发展和实现提供了具体化途径和法律保障。

  区别:

  (1)二者性质不同。人权是一个政治概念,在实践中不断发展,不同的人可以对人权有各自的理解和解释。公民权是一个法律概念,其含义和保护方式有着法律的界定,人权的内容一旦入宪而成为公民权,就有固定含义,只能依法解释和保护。

  (2)二者不能简单等同。我们可以笼统地讲公民权就是人权,这是因为它体现着人权的内在要求。然而,人权和公民权从性质到形式差异很大,人权的一个方面的要求可能具体化为公民权的若干项权利,而公民权的一项权利也可能同时体现着人权的多方面要求,二者不能一一对等。

  (3)人权与公民权相比,还具有阶级性、民族性、地域性以及前述的时代性和国际性的特点。2004年,人权入宪,为国家设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义务。

  04简述对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形式★★★

  概念:基本权利的限制,或者源于不同权利之间的冲突,或者因为公共利益的保护。宪法作为一国法律秩序的基石,必然要对权利冲突或者公共利益保护进行相应的安排,对基本权利的行使进行相应的规制。

  形式:

  宪法限制:宪法的基本权利条款中,有时不仅具有权利保障的内容,也有权利行使的限定规定。这被称之为基本权利的宪法限制。比如,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法律限制:更常见的情形是宪法授权立法机关对基本权利予以限制,此为基本权利的法律限制,即法律保留。基本权利的法律限制一方面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缩,公民基本权利被法律所限定。另一方面又具有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意涵,唯有立法机关的法律才可以限缩基本权利,防止公民基本权利受到来自行政机关的非法限制。

  立法机关在通过法律对基本权利进行限制时遵循的原则❤:

  (1)明确性原则: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所作的限制,必须内容明确,可以成为公民行动的合理预期。如果法律条文过于宽泛、笼统和模糊,在接受宪法审查的时候,此类法律往往会被宣告为违宪而无效。

  (2)比例原则:比例原则要求为公共利益而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时候,必须要在手段和目的之间进行利益衡量。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必须具有宪法正当性。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①手段适合性,所采用手段必须适合目的之达成;②限制最小化,立法所采取的是对基本权利影响、限制最小的手段;③狭义比例原则,要求手段达成的公共目的与造成的损害之间具有适当的比例关系,即均衡法。

  05简述平等权的内涵和效力★★★

  概念:平等权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的平等权是宪法的要求。

  含义:

  (1)平等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它意味着全体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

  (2)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的基本义务。公民有权利要求国家给予平等保护,国家有义务无差别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平等地位。国家不得剥夺公民的平等权,也不能允许其他组织和个人侵害公民的平等权。

  (3)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平等不能和特权并存,平等也不允许歧视现象存在。

  (4)平等权是贯穿于公民其他权利的一项权利,它通过其他权利,如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受教育权平等而具体化。

  范围:

  (1)法律适用平等说(立法者非拘束说)。认为平等权仅仅限定于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而不包含法律内容上的平等。这种学说实际上否定了平等原则对立法者的拘束作用。

  (2)法律内容平等说(立法者拘束说)。认为平等权并不限于人们在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还应包含人们在法律内容上也享有平等的权利。立法者不能制定违反平等原理或原则的法律,特别是不能就特定团体制定优惠条款或者歧视条款,其目的在于禁止立法机关的恣意立法。

  06简述平等权的合理差别★★★

  原则要求:在宪法中,我们所说的平等保护,从原则上来讲,对于所有的公民应当采取无差别的待遇,除非存在进行差别对待的合理理由。尤其是不得把种族、性别、家庭出身、宗教信仰作为法律上的不同对待的理由。

  平等差别的标准:一般来说,判断政府的措施是合理差别还是违反平等保护的歧视性做法的标准如下:

  首先,政府进行差别对待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实现正当的而且是重大的利益;

  其次,这种差别对待必须是实现其所宣称的正当目标的合理的乃至是必不可少的手段;

  最后,政府负有举证责任。

  平等差别的类型:

  (1)由于年龄上的差异所采取的责任、权利等方面上的合理差别。比如我国《宪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才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依据人的生理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比如女性的孕期保护。

  (3)依据民族的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比如我国法律对于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实行的优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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