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考行政法主观题答案解析]2019法考行政法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副标题:2019法考行政法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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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除非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当事人在法定复议期限以内不得提起诉讼;行政诉讼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则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首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做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终局行政复议决定有两个:

  第一是《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的国务院的裁决;

  第二是《行政复议法》第30条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复议决定。

  对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救济途径,行政复议法作出了如下专门规定:

  对于侵犯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首先进行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些权利包括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是终局裁决,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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