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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四川达州市宣汉县南坝镇一村民为自己母亲办寿宴,被举报违规,随后,这位村民被要求缴纳650元“违规办宴席认识费”。南坝镇纪委表示,为了制止当地频繁办酒席的风气,各村此前均出台了“村规民约”,规定家中老人只能在80岁或90岁的时候才能办寿宴,当事村民为母亲办寿宴时,其母亲为87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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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张贵峰:这种做法十分荒唐,被作为“违规”罚款依据的所谓“村规民约”本身,实际上有违规违法嫌疑。首先“法无授权即禁止”,村规民约也不能限制村民处置财产的权利与自由;所谓“违规办宴席认识费”,更是明显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涉嫌非法越权制定罚款事项,侵犯了公民合法财产权。依据《行政处罚法》,“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正如有法律人士指出的,“村规民约限制村民办寿宴的桌席数,是无理的、没有法律依据的”,“‘规定罚款’,已经超过了法律的规定,是非法的、无效的”。“频繁办酒席”当然确实是一种不良习气,也确实应加以规范。但同时必须清醒意识到的是,只要并不涉及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利益,即便这种习气涉嫌铺张浪费,对于普通公民来说,也仍是一个“个人自由、权利自主”范畴内的私人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对于此,当然可以引导、劝诫,但显然又不宜简单粗暴地以罚款方式强行干预,否则,轻率地以罚款去强制规范私人事务,不仅会在法治层面逾越了政府行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界限,也会在社会治理层面混淆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的应有边界,无助于“移风易俗”的实现。
@人民网蒋萌:对乡里乡亲而言,彼此“频繁摆寿宴”的一大副作用是“随礼”负担沉重。碍于乡亲情面,人家摆宴邀请,自己不去不合适,去了就得塞红包,而且礼金不能太寒酸。隔三差五就要参加红喜事,加上“不可预期”的白喜事,人情礼负担着实沉重。农民收入不高,烦恼更大。今天你办酒席,明天我办酒席,有送礼也有收礼,这会加剧人们办酒席“捞本”的冲动。如果家里老人去世早,没了办寿宴的机会,则铁定“亏本”。或许,这就是当地“村规民约”规定老人只能在“高龄整寿”时办寿宴的原因之一。这种规定是否是村民主动要求形成,外人不得而知;但在客观上,有为村民“减负”的目的。有必要追问的是,违者罚款的主意是谁出的,村委会有没有想过这种禁与罚涉嫌权力越界,村民是否明白该条款已侵犯自身权益?简言之,即便某些初衷不错,也不能以违法侵权的方式进行。村委会是村民民主自治的产物,村委会应努力维护村民的各项合法权益,不能成为侵权者。对村民而言,若家里有老人过生日,自家人聚聚为老人祝寿挺好。非要大摆筵席,请众多宾客,难掩面子攀比、铺张浪费,广收红包更属“醉翁之意不在酒”。
@东北新闻网许昭慧: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规程,它的力量源自村民的认同。村规民约本应该是由村民自己制定,为村民共同遵守和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观念引导和行为约束的作用。但是村规民约也只是一种道德规范,其推行主要靠村民自觉,靠风俗习惯和道德力量维持,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该村通过“村规民约”设定罚款处罚真的合法吗?
建立切实可行的村规民约至关重要。一些地方在制订村规民约时往往以看似“合理”代替“合法”,甚至一些违法的条款也被采纳。但是广大村民的维权意识不强,村民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也不知道如何救济,只能听之任之,导致了许多与情理皆悖的村规民约依然存在。
给予村规民约以必要的监督审查,确保村规民约在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下执行。村规民约作为一种自治性规范,是推进村级民主的一项主要措施和重要手段,乡镇或者有关部门应该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在村规民约的制定和落实中,对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必要的监督指导,保证村规民约的合法性。
笔者认为,该报道中当事村民为87岁的母亲办寿宴,因为不到规定的90岁而受罚实在于情于理都不合。谁家都有老人,父母含辛茹苦一辈子,为老人过生日乃是人之常情、孝道伦理。希望有关部门能把住村规民约的制定关,做到群众接受、能够落实的、切实可行的,就约定到位、落实到位;不切实际、不合情理的,坚决剔除在村规民约外。只有真正得到群众舆论的支持,村规民约才能限度地发挥作用,造福一方村民。
@浏阳网杨兴东:治理大吃大喝,随礼腐败之风,中央层面早有八项规定。相关制度约束的对象也主要是公务员群体。从这个意义来 说,“普通民众为自己母亲办寿宴被罚650元”,明显逾越了公权边界。办酒席当然应该树立好的风气,也要尊重民俗文 化。二者之间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一个事情的两面。毕竟,每一个办酒席的普通民众,都是出于一种传统习俗需 要。这种与随礼腐败无关的行为,处之以罚款,扭曲了规范酒席之风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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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决策中有一种常见的误区,一遇事儿就想着搞一个规定,而忽略了社会问题往往需要用细致工作来化解的常识 ,诸如酒席凶猛,它对公务人员来说,的确是一个规范议题,但对民众来说,是一个漫长的教化工程,如何解决好这个 问题,本就不是一个规定的事儿。
说到底,猛烈的酒席之风之所以让普通民众难堪,主要是因为红包炸弹过于频繁,让人难以承受。所以,我们解决 这种纠葛,可以采取疏导的方式,促进一种共识的形成。比如沉下心去做一些改善农村风貌,推进农村基层文化建设的 实事,通过积极引导人们形成良好的公共文化,宴席文化,推动酒席之风的转变。
@多彩贵州网姜春康:政府部门下规定规范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无可厚非,但一旦权力越了轨,就容易“管得太宽”。当前公众有如此共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村规,再“牛”也只能属于乱弹琴。要求村民节俭没错,但强制甘于则过于霸道。类似新闻也并不鲜见,像广西柳江县成团镇两个村屯村民立了一块“村规民约”碑,碑上写着“陌生人不准进村,进村一经发现则扣留”的村规,以及湖南永州一段村级路,塘边村强行向村民摊派集资51.6万元,该村村规民约对没交足集资的村民实施扣车、禁止婚丧通行,如果将“矛头”指向村外人,还是将目标定准村里人,但无论哪个“最牛村规”,都涉嫌侵害村民利益。这样的“村规民约”实际上是无效的霸王条款。再回到龙湾村罚办寿宴村民,即使是“村规民约”的规定,但以硬性罚款来规范,也逃不出权力任性表现的“笼”。
近年来,公权力越界的新闻并不鲜见:贵州省遵义县龙坑镇桂花社区曾经出台“禁止乱办酒席”规定,禁宴令快实施前,同村17户居民突击办酒;江苏某县也搞过“禁桌令”,老百姓办酒席,乡镇来人只要说铺张浪费,就可以罚款收钱;安徽合肥长丰县曾规定,新生儿若随母亲姓的家庭,可获得1000元奖励。该县下塘镇、左店乡、朱巷镇等乡镇,已经有30户新生儿家庭主动申请了新生子女随母姓……纵观种种,要么是乱上加乱,要么是“触角”伸得太长管得太宽,像奖励“子随母姓”甚至还让《婚姻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的“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显得很尴尬。
总而言之,移风易俗,是强力推行还是有序引导,问题背后彰显的是行政管理的艺术和智慧。罚办寿宴村民,这样的权力还是不要再任性了,即使退了罚款纠了偏,依然损伤了政府公信力。
华图解析:所谓村规民约,其目的是在于塑造好的社会风气,这种出发点可以理解。但在具体拟定细则时,必须要坚持接地气 和不违反常识的原则。什么时候该办寿席,相关方面可以通过宣传教育等手段,倡导理性办酒席的好风气,但却没有对民众做出此类硬性要求的权力。至于当地依据村规民约,对村民进行处 罚,更践踏了法律的威严。
近年来,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反四风建设,促进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好转,相继出台各项禁止领导干部、党员干部或公职人员违规大操大办宴席的规定并取得良好的效果,可是村民正常操办宴席,何以干纪委什么事儿?从这件事情可以看出,南坝镇纪委根本没有厘清自己的岗位职责,俨然似一个拿着锄头却找不到自己责任田的人,这样的纪委我们胆敢奢求他们能做好纪检监察吗?
而且,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规程,它的力量源自村民的认同,简单的罚款等手段切不可取,不仅过程涉嫌违法,效果也会适得其反。广大乡村两级干部在村民自治中,应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加强教育引导、褒奖批评、知荣知耻等舆论手段,提高乡村善治的能力。只有真正得到群众舆论的支持,依靠集体力量才能战胜歪风邪气,这一点,走不得弯路偷不得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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