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缓刑人员思想汇报:2017缓刑人员思想汇报【三篇】

副标题:2017缓刑人员思想汇报【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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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17缓刑人员思想汇报


  离开xx马上就三个月了,回到社会,回到生我养我的土地,一切都是那么熟悉。周围的环境依然如故,可是,唯独我变化了。我是什么?!我怎么了?!我该怎么办。我再也不是原来的我了,我再也不是大学生了!我的前途在哪里?下一步我将如何面对?尽管我的思想很乱,可生活还是要继续下去。 下面我向您汇报一下我的近期活动。回家后在家休息了二十多天,然后想找一份临时工作,可是没有文凭,唉!然后通过一个亲戚,跟着建筑工作干起了力气活。刚开始吃不消,现在基本上快适应了,同时也体会了很多生活的不容易!我想自已先挣点钱,然后再作进一步打算,您看行吗?
  我已经被学校开除学籍了。下一步打算我想处理完我学校的事情以后,然后去北京打工,边打工边学习,拼搏一下,准备明年四月份参加解放军艺术学院的音乐专业考试。因为这所学校录取后不交学费。我想问问您,我可以参加解放军艺术学院的考试吗?因为,我的档案会有污点吗?我舍不得音乐,我爱音乐!请您指导,难道犯过错误以后,就不可以与同龄人一样了吗?周围的亲人朋友都劝我学一技之长,然后找个工作算了,我不愿意!我的音乐之梦还在,我相信,心若在,梦就在!
  不管前方的道路多么艰难,我都会顽强的走下去! 困顿中,请相信我还能振翅飞翔!


【篇二】2017缓刑人员思想汇报


  我是一名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被判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20xx年xx月,我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在社会上服刑。在接受社区矫正的这段日子里,我能够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制度,经过多次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谈话以及本人对国家法律的理解,使我认识到所犯的罪行给别人带来的危害,但是政府并没有放弃我们这些人,而是采用一切措施来挽救我们,我非常感谢政府的关心。
  在矫正之初,我对自己的前途十分悲观,精神负担重,心理落差大,自认低人一等,平时闭门在家,不和外界接触,沉默寡言,不愿与家人亲朋好友交流,心态有些不正常。通过司法所与我促膝谈心,用典型案例教育等方法,鼓励我学习一门技术,掌握技术后,日子会越来越好的,这使我重新燃起了生活的希望。经请假并获批准后,我即到南宁技工学校学习。今年四月,我学成归来。现在贵港城区一家大公司工作。如今,我生活无忧,过上了正常人的生活。
  在社区矫正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经常教育我,要做一个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不管我有什么样的困难,司法所都尽可能帮助我解决。在接受帮助的同时,我也要帮助别人,积极改造,做一个有利于社会的合法的公民,才不辜负政府、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家人对我的关心和帮助。
  今后,我要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工作管理规定,遵守社区矫正管理制度,做到每月向司法所报到、每月提交书面汇报小结,定期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和公益等活动,自觉接受司法所的谈话询问,不断矫正不正当行为和违法错误言行,以实际行动,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以报答政府、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家人对我的期望。
  悔过自新弃恶从善争当新人(梁某)2011年2月,我被司法所列为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我通过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教育活动,使我对社区矫正工作有所了解,如:社区矫正适用的五种人员,包括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监狱外执行的。缓刑人员的思想汇报范文2篇缓刑人员的思想汇报范文2篇。同时,还了解到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如被宣告缓刑或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等等。
  参加社区矫正后,我还了解很多很多,如:社区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依法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适合其年龄、身体条件、劳动技能的社会公益劳动;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矫正对象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定程序撤销缓刑、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依法收监等等。总之,通过学习,我已明白什么是违法犯罪,违法犯罪就要受到刑罚惩处等等。
  在矫正期间,我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工作管理规定,不断提高法制观念。自觉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活动;每月向司法所汇报工作、活动情况;服从管教,自觉与不法行为作斗争。今后,我要更加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加强学习,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不断悔过自新,弃恶从善,争当新人,做一个守法、诚信的公民。
  加强自我改造做个守法公民(韦某)我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2011年1月刑满释放后,因剥夺政治权利3年,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成为一名矫正对象。到司法所报到后,我内心一直有些想不通,认为自己已刑满释放,还要将自已列为社区矫正对象,自已照样要受到各样限制,人身还是不自由,给自已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因此,自已整天精神不振,对前途失去了信心。接受矫正后,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看出了我的心思,他们严肃指出了我思想和认识上的错误,与我学习《刑法》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通过学习,我明白了社区矫正适用以下五种人员: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监狱外执行的。
  剥夺政治权利就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原来将我列为社区矫正对象,并无不当。不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予于明确,而且国家《刑法》也规定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通过司法所、区司法局领导苦口婆心的教育和帮助,让我这个“犯罪人”体会到了社区矫正的“人性化”,使我处处能感受到政府对我这个误入歧途人的关心和帮助。我也感到,一个人必须行得正、坐得直,只有切实地以法律作为约束自身行为的准则,才能立足社会。从此,我树立了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信心,渐渐地从阴影中走出来。如今,我在港南城区开了一间属于自已所有的商店,使自已有了一份稳定的工作。我想,在以后的日子里,我会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在司法所干部的帮助和教育下,努力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加强自我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成为一名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篇三】2017缓刑人员思想汇报


  在这个月的缓刑期间里,我居住在县里,主要从事服务工作以及做些力所能及的家务事,帮忙社区做了部份绿化浇水剪花等公益事务。
  于8月17日还参加社区组织的文体活动,这段时间的改造期间没有做出违法违纪事情。我还认真回想自已之前的所做所为,认为以前我的所做所为触犯了法律,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对的。这段时间里。民警在工作很忙的状况下多次找我谈心,对我做思想教育,让我永远不要忘了这次血的教训。抢劫罪,不但伤害了他人,也伤害自我。从我们谈话以后,我深刻的认识到了自我的错误,做了这样的事,我对国家和社会都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觉得自已之因为犯法,是缺少学习,对公益事业不够用心,个人私心杂念太大,法律意识淡漠,忽视个人世界观改造,我此刻很珍惜自已原先的工作岗位,如果能有回头工作的机会,我必须会真正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一切工作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多做公益,多做善事,我认为法律对我的判决是公平的,我在缓刑改造期间必须会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争取早日取得自由。
  此刻,我真正认识到了懂法、守法的重要性。此刻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单薄,从而导致了自我犯罪,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这件事对我来说,就是一件血一样的教训。
  从今以后我要认真学习国家法律和党的思想政策,今后不该做的事情,我绝对不要做!经历过这样的事,我悔而再悔。在以后的日子里,我会让我的心头。永远悬挂着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行,再也不会一时冲动。让自我犯下大错。不管前方的道路多么艰难,我都会顽强的走下去!
  困顿中,请相信我还能振翅飞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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