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变化|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真题考点:有限责任公司

副标题: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真题考点: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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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设立程序

  1.订立公司章程

  先订立(必经)

  2.股东缴纳出资

  (1)足额缴纳:

  ①货币:足额存入公司账户

  ②非货币:财产权转移手续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

  (2)未按规定缴纳:①股东向公司:补足

  ②向其他已按期足额缴纳的股东:违约责任

  (3)成立后发现:

  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①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

  ②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未履行or未全面履行

  ①设立时:对外:发起人+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对内:发起人可向被告股东追偿

  ②增资时:对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后;

  对内:可向被告股东追偿

  ③转让股权:受让人知情的前提下,

  A.对外:公司+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受让人+该股东→连带责任;

  B.对内: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股东追偿

  (5)用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

  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or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二)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的不同情形

  1、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

  2、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

  3、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or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

  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走走);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or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停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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