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报考医师资格考试,请参阅《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自2014年3月18日公布施行,依据此规定“学历审核”内容如下:
学历的有效证明是指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中药学类等医学相关专业,其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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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生学历
1.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公共卫生实践,至当次
医学综合笔试时累计实践时间满1年的,以符合条件的本
科学历和专业,于在学期间报考公卫类别医师资格。
预防
医学长学制学生在学期间已完成1年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公共卫生实践的,以本
科学历报考公卫类别医师资格。
2.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作为报考公卫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在研究生毕业当年以研究生学历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提供学位证书等材料,证明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方可参加
医学综合笔试。
3.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公共卫生与预防
医学专业的学术学位(原“
科学学位”)研究生,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1年的公共卫生毕业实习 和1年以上的公共卫生实践的,该研究生学历和学科作为报考公卫类别医师资格的依据。在研究生毕业当年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方 可参加
医学综合笔试。
201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二)本
科学历
1.五年制预防
医学、妇幼保健
医学专业本
科学历,作为报考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医师
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2.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符合本款规定的
医学专业本
科学历加注
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
医学专业本
科学历加注
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
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3.专升本
医学本科毕业生,2015年9月1日以后升入本科的,其专业必须与专科专业相同或相近,其本
科学历方可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三)高职(专科)学历
1.经省级以上
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举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
医学专业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毕业生,其专
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 历依据。取得资格后限定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2014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初中起点5年制
医学专业毕 业生,其专
科学历不能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2009年12月31日前入学的,符合本款规定的
医学专业专
科学历加注
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
医学专业专
科学历加注
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
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四)中职(中专)学历
1.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社区
医学、预防
医学、妇幼卫生、
医学影像诊断、口腔
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卫生职业高中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五)成人
教育学历
1.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
教育的
医学类专业毕业生,该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毕业生,如其入学前已通过医师
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所学专业与取得医师资格类别一致的,可以以 成人
教育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资格。除上述情形外,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
教育的
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
高等教育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中专
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中专
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六)其他
取得国外
医学学历学位的中国大陆居民,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同时符合《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报考。
特别说明:
1.报考试用期截止日期及试用期证明有效期。
(1)报名时考生应当提交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当提交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证明,并于当年8月31日前提交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考生报考时应当在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时间或累计(含多个机构)试用时间满1年。
(2)现役军人必须持所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方可报考。
(3)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
2.关于医师
资格考试报名有效身份证件的详细说明:
(1)中国大陆公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台港澳地区居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2)外籍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护照。
2017年公共卫生执业医师报名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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