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乌兰察布市教师招聘公告:2016年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教师招聘条件

副标题:2016年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教师招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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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条件

(一)招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具备岗位要求的学历条件;

5.本科学历及以下应聘者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1年8月16日至1998年8月16日期间出生);硕士及以上研究生或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年龄放宽至40周岁(1976年8月16日以后出生);另有规定的,以《岗位设置表》为准。

6.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7.2016年应届毕业生学历学位取得时间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教师资格证书取得时间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招聘岗位有户籍要求的,户籍取得时间截止到2016年8月16日前;另有规定的,以《岗位设置表》为准。

8.“项目人员”和“蒙授人员”招聘岗位户籍要求详见《岗位设置表》备注。

(二)对于定向招聘“项目人员”的岗位,要求应聘者须为在报名开始日前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凡是到报名开始日(2016年8月16日),被录用为公务员(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下同)或被聘用为事业单位列编招聘工作人员的,不能应聘“项目人员”岗位,只能应聘其他岗位。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服务未满五年(2012年8月16日以后录用,含试用期)的新录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4.在读全日制专科、本科、研究生;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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