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真题解析|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知识点:审计法概述

副标题: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知识点:审计法概述

时间:2023-10-19 00:57:01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推出【2017年司法考试课程!】考生可点击以下入口进入免费试听页面!足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取证梦想助力!


【手机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


【电脑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



 


  一、审计法概述
  (一)审计的概念
  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据法律,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
  (二)审计法的概念及调整范围
  审计法是调整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行审计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审计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 支、财务收支,依照法律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 定。
  (三)审计法的原则
  审计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廉洁奉公原则和保守秘密原则。
  (四)审计工作领导体制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省、自治 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 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地 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知识点:审计法概述.doc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p6b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