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司法考试新增考点_2020司法考试备考考点:审计法知识点

副标题:2020司法考试备考考点:审计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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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审计法

  一、适用范围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国务院各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企业事业组织。

  二、审计法的基本原则

  (1)独立审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三、审计工作领导体制

  (1)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 长。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3)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注意,这是审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不同之处。)

  四、审计程序

  (1)组成审计组。

  (2)送达审计通知书。组成审计组后,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3)进行审计,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4)审计后,审计组制作审计报告并先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5)报送审计报告和书面意见。

  (6)审计机关审议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

  五、审计机关的职责★★★

  审计机关的职责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对政府财政收支的审计

  (1)财政收支,是指政府及其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等。

  (2)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以及下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审计机关可直接审计。

  (3)对本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在本级行政首 长(包括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并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2.对国有资产财务收支的审计

  (1)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2)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3)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4)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在国有资产中,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由审计署进行审计。

  3.任职审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4.专项审计调查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六、审计机关权限★★★

  1.获取资料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检查资料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调查 取证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查询账户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公款私存)

  5.制止违反行为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6.冻结存款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7.暂停拨付与暂停使用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8.公开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9.提请协助

  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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