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重点:2019年基金从业《私募股权投资》备考重点:募集行为合规性

副标题:2019年基金从业《私募股权投资》备考重点:募集行为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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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行为合规性

  (1)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募集:

  机构净资产应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金融资产应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单个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投资者应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2)投资者人数合规性:

  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型基金及有限合伙型基金不得超过50人;其他类型基金不得超过200人。

  (3)投资者风险评估:

  应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应采取评估,由投资者书面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2016年7月15日后的募集行为应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和收入证明。

  (4)募集方式合规性:

  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一)公开出版资料;(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三)海报、户外广告;(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5)产品推广合规性: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以任何方式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五)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六)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七)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八)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规模”等相关措辞;(九)恶意贬低同行;(十)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十一)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6)风险揭示充分性:

  应制作风险揭示书,向客户充分揭示投资运作可能面临的风险,并明确约定由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客户应签字确认。

  (7)销售适当性:

  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8)委托募集合规性:

  委托募集的,应对代销机构进行遴选,并对其募集行为进行持续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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