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所以,票据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给付原因,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出票人A基于和收款人B之间的买卖关系,向B签发汇票,B又基于和C之间的借贷关系,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则C在请求付款时,无须证明A.B间的买卖关系及B.C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即使A.B间的买卖关系不存在了,或有瑕疵,C亦可以背书连续的票据,当然地行使票据权利。这就是票据的无因性。
2.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法律法规严格地规定了票据的制作格式和记载事项。不按票据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票据事项的记载,就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会导致票据的无效。此外,在票据上所为的一切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等,也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否则无效。这就是票据的要式性。
3.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上所载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票据上所载文义确定;不允许依据票据记载以外的事实,对行为人的意思,作出与票据所载文义相反的解释,或者对票据所载文义进行补充或变更。即使票据的书面记载内容与票据的事实相悖,也必须以该记载事项为准。例如,当票据上记载的出票日与实际出票日不一致时,必须以票据上记载的出票日为准。这就是票据的文义性。
4.票据是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做成证券。在票据做成之前,票据权利是不存在的。票据权利是随着票据的做成同时发生的。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这就是票据的设权性。
5.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的一个基本功能就是流通。它较民法上的一般财产权利,流通方式更加灵活简便。票据上的权利,经背书或单纯交付即可让与他人,无须依民法有关债权让与的有关规定。一般说来,无记名票据,可依单纯交付而转让;记名票据,须经背书交付才能转让。这就是票据的流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