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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转让
1.概念
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转让效力;担保效力;证明效力。
(1)背书转让无需票据债务人同意,代替债权通知。
实际上属于债权让与。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
(3)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4)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5)空白背书: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持票人可以推定为合法的被背书人。
2.转让背书-特殊转让背书
(1)限制背书(禁转背书)(F27、F34)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该第三人不得向原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A.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B.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不得转让 (只是丁不得向乙追索而已)
甲——乙(背书人)——丙——丁
乙是该原因关系的受害人。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得由乙公司签发的面额 50 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甲公司向丁某购买了一批货物,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某以支付货款,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丁某又将此汇票背书给戊某。如戊某在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遭拒绝,戊某可向谁行使追索权?( )(2009-3-77)
A.丁某
B.乙公司
C.甲公司
D.丙银行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限制背书。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其后手的被背书人可向该写字的背书人以外的其他前手追索。
【例题·单选题】若原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时,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A.若持票人将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该背书行为无效
B.在特定条件下,持票人可以将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
C.若持票人再行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现持票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此票据只能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不能背书记载“质押”宇样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限制背书。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的,该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免责。
(2)期后背书(F36)
期后背书是违法的。背书人仍有效,由背书人承担责任。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仍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票据被拒绝之后,流通性受到限制,不得转让。
票据应步入追索阶段,持票人依然背书,违法的背书人自己单独承担票据责任。
【例题·不定项】甲公司在交易中取得汇票一张,金额10万元,汇票签发人为乙公司,甲公司在承兑时被拒绝。其后,甲公司在一次交易中需支付丙公司10万元货款,于是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承兑时亦被拒绝。下列正确的?( )(2008-3-28)
A.甲不得将被拒绝承兑的汇票背书转让
B.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交易中的对价
C.汇票已转让故应由丙独立承担汇票责任
D.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要求其给付汇票上的金额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期后背书。背书人甲不得期后背书,否则甲对后手承担票据责任。甲承担了票据责任,不需要在返还交易中的对价,BCD错误。
【例题·不定项】某日22时30分,持票人甲将付款提示期限为当日到期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次日,乙向付款角行提示付款,银行以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为由拒绝。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A.甲不得将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背书转
B.甲可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且不承担票据责任
C.汇票已转让故应由乙独立承担汇票责任
D.甲应当向持票人乙承担汇票责任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期后背书。期后背书违法,违法的期后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
(3)附条件背书(F33)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例题·多选题】甲、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甲以由银行承兑的汇票付款,在汇票的背书栏记载有“若乙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则不享有票据权利”,乙又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下列对该票据有关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2003-3-66)
A.该票据的背书行为为附条件背书,效力待定
B.乙在未履行交货义务时,不得主张票据权利
C.无论乙是否履行交货义务,票据背书转让后,丙取得票据权利
D.背书上所附条件不产生汇票上效力,乙无论交货与否均享有票据权利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附条件背书。背书附条件,条件在票据上无效,票据权利有效。
(4)回头背书
以已在票据上签名的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向回头背书范围以外的前手追索。如果汇票的被背书人是出票人,该出票人可以向承兑人主张权利。
甲——乙——丙(背书人)——丁——丙(持票人)
甲(出票人)——乙——丙——丁——甲(持票人)
(5)分别背书和部分背书(F33)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票据只有一纸,而权利人有数人,票据为何人占有,其不占有者如何行使权利,为避免票据关系趋于复杂影响票据交易安全,部分背书无效。
3.非转让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
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而进行的背书。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持票人以委任他人取款为目的,经由背书之方法移转汇票之占有,授权他人代为取款之背书。
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以自己名义代位请求付款,相当于间接代理。
2017年
司法考试卷三商法基础知识点:背书转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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