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院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制工作人员。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人数
计划招聘共8名,其中书记员4名,执行局工作人员4名。
二、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年龄应在30周岁以下,即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三)书记员要求国民教育本科以上法学专业、中文专业(非法学、非中文专业的要求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执行局工作人员限转退军人,男性,大专以上文凭,有驾照者优先。
(四)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符合有关体检要求。男性身高应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应在1.58米以上。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被立案审查的;
2、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3、曾受到过行政拘留以上治安处罚的;
4、其他不适合从事法院工作的情形。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及考核方式
本次报名采取网上投递报名登记表+考核的方式进行,投递时间为:2016年12月22日2017年1月6日,联系人:肖慧杰,电话46781945,投递邮箱为:408121984@qq.com。考核方式及需提供的材料初选后另行通知。
(二)体检
本院根据考核情况,按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环节人员。体检由荣昌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带队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参照《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5]25号)执行。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本人承担。
体检合格者,列为拟招聘对象,体检不合格者予以淘汰。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空缺时,本院将根据考核情况确定递补对象。
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列为考察对象。重点考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技能特长、一贯现实表现及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并根据考察情况研究确定聘用人选。因考察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空缺时,本院视情况决定是否递补。
四、用工形式及待遇
1、考察合格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担任聘用制工作人员,并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2、初次聘用合同期为1年,其中含试用期1个月,在试用期间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合同。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实行一年一聘)。
3、试用期间工资为1600元/月,试用合格后工资为1800元/月,并可享受其他经本院研究确定的必要的工作补贴。
五、招聘纪律
1、应聘人员应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应聘资格。
2、应聘人员应严格遵守招聘程序和有关纪律,违者取消参选资格,不按规定参与考核者,视为自动放弃。
六、本简章同时在“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和“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由荣昌区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附件:荣昌区人民法院招聘聘用制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
2016年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招聘聘用制工作人员简章.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