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资格和基金销售从业资格_2019年基金从业资格《基金法律法规》第四章重点(4)

副标题:2019年基金从业资格《基金法律法规》第四章重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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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资格# 导语】©文档大全网整理2019基金从业资格《基金法律法规》第四章重点(4),供大家参考,希望对考生有帮助!

  重点突破四:非公募基金的监管

  1.登记制度:向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

  2.募集方式:自行募集和委托募集

  3.募集对象: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1)合格投资者: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①单位: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②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特殊合格投资者

  ①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②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③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④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符合①②④项规定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4.推介方式:非公开方式,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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