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 导语】2022年辽宁沈阳市辽中区检察院派遣制工作人员招聘公告【4人】已发布,邮箱报名截止时间为:2月28日,©文档大全网现将招聘公告原文发布如下:
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派遣制工作人员4名,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岗位性质
本次招聘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辽中区检察院工作,用人单位负责具体日常管理与考核。
二、岗位、职责及要求
岗位1:行政辅助人员
人数:1人。
职责:摄影、摄像及其他电子设备调试等。
要求:有一定的摄影、摄像工作经验。
岗位2:检察辅助人员
人数:3人。
职责:从事送达、记录、文书校对、卷宗扫描、案卷归档等相关工作。
要求:计算机操作熟练,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基础和文字功底。
工作地点: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三、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不良记录;
3.具有过硬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道德品行,具备从事司法辅助工作的专业技能;
4.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30周岁(1992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专业能力突出者可放宽到40周岁(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
5.具备良好的计算机操作能力,适应日常办公需求。
6.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表达能力,吃苦耐劳,爱岗敬业,无前科劣迹。
7.符合具体报考岗位要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拘留治安管理处罚的;
(2)因违法违纪被开除、辞退或解聘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本人或近亲属参加或曾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5)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
(6)现本单位人员不得报考。
四、薪酬福利
薪酬2000元/月(含个人承担社保部分),四险一金。
五、报名程序
(一)公告发布
在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网发布招聘信息。
(二)报名
1.报名时间:2022年2月17日至2月28日
2.报名方式:考生登录辽中区人民政府网网站(http://www.liaozhong.gov.cn/),在本次公告发布页面下载附件《报名登记表》(见附件1),填写完成后与所需材料原件扫描为JPG或PDF格式形成压缩包,发送至lnjhrlzyfwgs@163.com,邮件标题:“应聘岗位+姓名”。
3.报名所需材料:
(1)《报名登记表》(见附件1,需附照片底色无要求);
(2)有效期内的身份证;
(3)有效期内的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
(5)疫情防控健康书(见附件2);
(三)资格审查
由实施方对报名考生的《报名登记表》及所需材料进行审核,同时将对报名考生工作履历进行核实,符合条件者方可参加后续考试;所需材料准备不全,不予参加后续考试。
(四)笔试
符合报名要求的考生将收到以电子邮件或短信形式发送的准考信息。具体笔试时间、地点、方式等以准考信息为准。
(五)面试
组织现场面试。原则上以招聘计划1:3的比例,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面试人员,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并列者,可同时进入面试。面试前,因考生自愿放弃、资格审查不合格或弄虚作假取消考试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不够面试人数比例的情况,将按笔试成绩由高到底进行递补,具体面试时间、地点以通知为准。
笔试、面试总成绩按4:6权重比例计算报考人员总成绩。
(六)体检
根据考生的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总成绩并列者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到底的顺序确定,如面试成绩也并列采取面试加试的方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因体检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等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按照总成绩进行递补。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自理。
(七)考察
由用人单位组织对拟聘用人员进行考察,并对被考察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因考察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等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按照总成绩进行递补。
(八)公示与聘用
对体检、考察均合格的拟聘用人员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有问题并查实的,不予聘用;问题短期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公示无异议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六、防疫要求
1.考生应避免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中高风险区域人员接触;避免去人群流动性较大、人群密集的场所聚集,做好自我防护。考生应提前申领“辽事通健康码”和“国务院客户端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不前往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不出国(境),不参加聚集性活动。
2.对“辽事通健康码”和“国务院客户端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绿码、核酸检测报告及诊断证明等的真实性负责,自愿承担因不实行为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送诊等情节严重的,取消复审资格,并记入诚信记录,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其他事项
1.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2.报考者自报名至考试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通畅。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报考者自行承担。
八、附件
附件>>>点击查看
附件1:《报名登记表》
附件2:《疫情防控健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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