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关于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调研报告
在省纪委、省监察厅和州委、州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德宏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深入推进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严管就是厚爱的鲜明导向,压紧压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积极推动监督执纪方式转变,关口前移,把“纪在法前”要求具体化,围绕“四种形态”,突出抓早抓小,提高监督执纪工作实效。2016年1-4月德宏州纪检监察机关共运用“四种形态”39次,其中:开展谈话函询20件20人,同比上升400%,(谈话10人,函询10人);党纪轻处分6件6人,同比下降50%(警告2人,严重警告4人);党纪重处分12件12人,同比下降37%(开除党籍12人);给予开除党籍移送司法机关1件1人,与去年持平。第一种形态的运用占51.28%。
一、对“四种形态”的认识和理解
20XX年以来,德宏州严肃查处了一批典型腐败案件。原州委常委,州长孟必光、州政协主席杨跃国以及州交通局局长闫信统,州林业局局长钱强等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去年9月王岐山书记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重要论述,要求我们要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也就是说,今后我们工作的重点是把违纪问题查实清楚,而不再是刻意追求查办大案要案。
首先,“四种形态”体现了“全覆盖”。从监督的对象看,它针对的是全体党员,要求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全党。其内容函盖了所有“小毛病”和“大错误”直至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等各种情况。改变了原来那种抓大放小的情况,现在是既抓大也不放小,从盯少数向监督全体党员转变。
其次,“四种形态”体现了“从严”。无数的腐败案例证明,党员的违法无一不是从违纪开始的,杨跃国、钱强等人的违纪违法行为,就是党的纪律意识淡漠,没有底线的结果。当法律的红线遭到践踏,纪律的底线也就荡然无存。“四种形态”就是在党员违法前设置了纪律防线,以纪律为尺子准确标出了管治的“刻度”,防止党员干部从纪律底线退守到法律底线。要求我们从贪大求全向快审快结快移转变,进一步诠释了纪严于法的要求。
第三,“四种形态”体现了“治病救人”。第四种形态提出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就充分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目的就是对绝大多数党员采用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教育和挽救,坚持抓早抓小、恰当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轻处分、重处分、组织调整等方式处理各类违纪行为,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做到“未病先治”,防止小错酿成大错,摒弃“违纪是小节、违法才查处”的惯性思维,实现监督执纪问责常态化。
二、主要做法
(一)强化学习,狠抓责任落实。一是紧扣“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 “学党章学准则学条例”专题教育活动,通过每周一学与相互交流相结合等方式,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学习王岐山书记关于“四种形态”重要论述,准确把握“大多数”与“极极少数”、“治标”与“治本”、“严管”与“厚爱”等关系,通过主题教育活动,分层分批开展纪律教育,强化广大党员的纪律和规矩意识,取得了“传上情、解疑惑,聚共识、促工作”的效果。二是督促各单位党委(党组)强化主体责任落实,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的政治责任和纪委(纪工委)认真履行监督责任。三是加强和改进反腐败协调工作,召开州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把中缅跨境追逃追赃工作纳入全州反腐败总体部署,出台了《中共德宏州委反腐败协调小组追逃追赃工作办法》,2015年成功抓获2名外逃人员。四是加强任务部署和工作推动,2016年1-4月州纪委召开案件线索排查会议4次,听取问题线索排查情况汇报,州纪委常委会3次专题研究具体案件,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措施和办法,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落到实处。
(二)规范管理,强化问题线索处置。一是严格按照中央纪委规定的拟立案、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和了结五类标准确定处置方式,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的每一件线索,按照此处置标准规范提出处置意见,填写相关统计表、登记表,建立线索处置业务台账,基本实现了问题线索“月分析、季排查”。 按照“日清、周转、月报、季结”制度,对每个问题线索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准确无误,按时上报省纪委。二是坚持抓早抓小,对反映性质不严重、情节轻微的一般性问题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实行优先处置、优先办理,加大谈话函询力度。制定规范谈话函询办理工作办法(试行),规范办理程序。把实践好“四种形态”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体现监督执纪方式的多样化、灵活性。三是完善线索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加大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排查力度。通过认真进行筛选、详细排查,确保问题线索不流失,不失管。以“六大纪律”为标尺,严格按处置标准和方式,坚持“动态清理、分类规范、突出重点、处置得当”的原则,慎重对待和处置每一个问题线索,加大对问题线索的分析研判,分清主次,区别对待,严守办理时限,强化动态监管,做到线索处置有审批、有着落、有反馈、有监督。制定《德宏州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问题线索日清周转月报季结工作制度(试行)》等规定,2016年1-4月全州纪检监察机关共处置问题线索97件,其中:拟立案44件,初核77件,谈话函询20件,了结48件。涉及县处级13件,乡科级38件,一般干部5件,其他人员41件(其中:吸毒人员20人)。无暂存件,实现了问题线索动态“清零”。
(三)建章立制,强化制度建设。严格用纪律约束党员干部,堵住源头初始,建立“咬耳扯袖”的常态化机制,把“四种形态”真正体现和运用到工作的各个方面,推进制度建设,先后出台《德宏州纪委州监察局机关案件线索管理办法》、《德宏州纪委州监察局机关办案工作程序规定》、《德宏州纪委州监察局规范谈话函询办理工作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管理的通知》等制度。通过制度建设,找准服务纪律审查工作的落脚点,把好问题线索筛选关口,突出抓早抓小,及时发现、核查违反纪律和规矩的问题,对反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一般轻微违纪问题,及时谈话函询,及早提醒,防止小问题演变为大问题。
(四)落实责任,强化审查安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纪委关于纪律审查安全检查和事故责任追究通报精神,层层签订纪律审查安全责任书,形成层层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的格局,自觉将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贯穿于执纪审查全过程,尤其是谈话工作的各个环节,把安全纪律作为铁的纪律立起来、严起来,对违反安全纪律的行为零容忍、严查处。全面推进全州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用房改造项目建设,高效完成了全州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场所改造提升,建成州级谈话室3个,县市谈话室5个,成立德宏州廉政教育管理处,加强对州级纪律审查场所的管理。无安全事故发生,保持了依纪依法纪律审查人员零违纪和安全文明纪律审查零事故。
制定出台《德宏州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保密制度》,正在制定《德宏州廉政教育培训管理处纪律审查场所管理暂行办法》、《德宏州纪委州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州谈话安全工作的规定》、《德宏州纪委州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州涉案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规定,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流程。
三、存在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四种形态”对纪检监察干部履职提出了新的要求,过去一些习以为常,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屡禁不止的问题,按照“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大家感到普遍不适应,有的纪检监察干部依然保持原有的工作模式,对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还没有完全跟上,以法代纪的思维定势和违反纪律是小节的错误认识还未得到根本转变。加之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学习宣传不够,一些党员干部对“四种形态”的认识存在不足,片面的理解“四种形态”,导致有些工作落实不到位。
(二)“三转”落实不到位。“四种形态”是深化“三转”的方向,要求我们要切实转变工作理念,持续不断推进“三转”,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四种形态运用到工作的各个环节,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三转”不到位,不平衡的问题,加之与 “四种形态”相适应的配套制度尚未健全,在实际中不好操作,致使“四种形态”在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还没能完全体现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动辄则咎,“四种形态”从理念变为现实运用,还需不断完善制度机制、创新监督执纪方式方法。
(三)“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运用好“四种形态”,最终落脚点在于履行好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这既是对纪委的要求,也是对党委的要求。“四种形态”的具体内容、干部管理等是由各级党委组织实施。因此,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各级党委(党组)的职责所在,是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具体体现。但在工作中,一些党员干部对党委(党组)在运用“四种形态”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清晰。对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肩负的主体责任缺乏足够认识,认为“四种形态”前面有“监督执纪”四个字,就应该是纪委的主业主责,对“四种形态”的精神实质、要求标准等方面理解不深不透、这些问题,越往基层越普遍、越严重,致使两个责任的落实难于完全到位。
(四)谈话函询后续核实工作不到位。“四种形态”的提出,影响最直接的就是问题线索处置,而在线索处置方式中,影响的当属谈话函询方式。谈话函询本身不是党纪处分也不是组织处理的手段,而是问题线索处置的一种方式。作为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五类处置标准之一,谈话函询环节对线索反映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处置,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谈话函询,不但对被反映的干部是一种负责任的做法,也有利于纪委减少初查核实的工作量。工作中运用好谈话函询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出手就显得尤为重要。对反映问题一般性或反映问题不实,反映问题笼统,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于查证核实的线索,就采用谈话函询方式。但由于谈话函询时间、范围、形式有限,很难把一个问题谈深谈透或说明清楚,而且对谈话人员的能力素质要求很高,既不能过于直奔主题,又不能迂回过长时间,即便非主观故意也会将有价值的问题线索透露出去。实践中,有的干部并没有把谈话函询当回事,谈完话或函询过后依然我行我素。因谈话函询工作结束后,就没有了后续的监督核实工作,影响了谈话函询的实际效果。2015年以来,共进行谈话函询47次,均未进行过核实
(五)派出机构和乡镇纪律审查工作不到位。2016年1-4月全州56个乡镇纪委(含农场)中有50个乡镇和州、县两级派驻机构没有开展纪律审查。纪工委和乡镇纪委,对纪在法前、问题线索五种处置分类、如何实现“四种形态”等新的纪律审查要求认识还不到位,甚至有的还不知道“四种形态”是哪四种,纪律审查工作相对薄弱。
(六)能力水平有待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纪律审查力量还不能完全满足工作需要,特别是基层人才缺乏、人员不足问题尤为突出。
四、工作建议
(一)加强学习宣传,提高思想认识。把学习贯彻两项党内法规和“四种形态”精神作为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采取专题讲座、警示教育和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为契机,加大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宣传教育,形成学习宣传“四种形态“的浓厚氛围,引导党员干部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建立“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常态化机制。使班子成员交心谈心常态化,成员之间敢于相互批评、善于相互提醒,把 “四种形态” 贯穿于履行监督责任和主体责任的全过程,把纪律作为管党治党的尺子。
(二)压实“两个责任”,持续深化“三转”。 一是传导压实“两个责任”。对照省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规定以及州委实施办法,厘清纪律审查责任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抓好整改落实。二是进一步落实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同级党委班子所在地区和部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任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以及上级纪委约谈下级党委、纪委主要领导制度。三是持续发力深化“三转”。强化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以“两个责任”深化“三转”,把职能、方式、作风的转变聚焦到更好地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职责上,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明确执纪重点,定期分析“四种形态”结构特点,研判反腐败形势,推动纪律审查方式创新和质量提升。
(三)践行“四种形态”,加大纪律审查力度。一是在问题线索处置中体现“四种形态”。严格落实信访举报归口管理原则,对线索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强化专题分析、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帮助。坚持“日清、周转、月报、季结”制度,做到问题线索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二是在执纪审查中体现“四种形态”。紧盯“三类人”,把握“三个时间节点”,对审查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关口前移,加大谈话函询后续监管力度。有效的监督,是落实“四种形态”理念的重要保障。谈话函询有没有实效,既有谈话函询对象个人的原因,也有纪检干部在这方面存在的“短板”。 围绕“四种形态”监督执纪方式,结合实际工作,积极探索研究制定相应的后续监管配套制度,在谈话函询中体现“四种形态”。进一步扩大谈话函询工作覆盖面,加大谈话函询工作力度,提高谈话函询质量,增强谈话函询的政治和法纪效果,实现“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常态化。
(五)重心下移,推进纪律审查工作向基层延伸。一是落实监督责任。以基层群众不满意的地方作为着力点,以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为抓手,一级抓一级,把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县乡,打通责任落实的“最后一公里”。二是督促基层深化“三转”。推动办案力量向乡镇一线倾斜,加强培训指导,切实解决好乡镇纪委职责不清、工作发散的问题。三是推进基层反腐。不断拓展案源渠道,定期梳理问题线索,积极探索和完善派出机构和乡镇纪律审查工作新途径。
(六)坚持严管厚爱,提升干部队伍素质。把“四种形态”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相结合并加以贯彻落实,加大“四种形态”业务培训力度,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解决“不会干、不想干、不敢干”的问题,建立积极作为、敢于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篇二:关于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调研报告
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所作的工作报告对“四种形态”着墨颇多,前后共8次提及,但总要求只有一个——各级党组织特别是纪委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践好“四种形态”,纪委要把“四种形态”运用情况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把监督执纪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进一步深化对“四种形态”的认识
“四种形态”看似平实,却含义深远,体现了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它通过层层设防,把全面从严体现在破纪之初直至立案审查之后的全过程,目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管厚爱。
道理如此明确,但当前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此仍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其中最有市场的便是反腐“拐点论”。这种论调宣称,“四种形态”的实践,预示着反腐“拐点”来临,意味着反腐转向、节奏放缓、力度减弱。
“还有干部把‘四种形态’视为‘挡箭牌’,认为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就是要用批评教育代替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就是要用党纪轻处分代替重处分,用纪律处分代替移送司法。”山东一位纪检干部反映,有的干部受到党纪处分后还感到“委屈”,就是这种认识在作怪。
这些论调反映出一些人对“四种形态”理解不到位,实质是错判了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低估了我们党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
习近平总书记在六次全会上就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提出两个“没有变”:“党中央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决心没有变,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的目标没有变。”王岐山同志在工作报告中指出,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党中央对形势的判断没有变,旗帜立场不会变,我们的目标任务就不能变。
“这无疑给了那些仍然执迷不悟、怀有错误思想认识的人一个有力的回击。”中央纪委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表示,当前,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准确把握全会对当前形势任务的分析,进一步深化对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践好“四种形态”的认识。特别要认识到,全面从严治党仅仅是开了个头,任重而道远。实践好“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必须踩着不变的步伐,保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一步步引向深入。
树立与“四种形态”相适应的政绩观
实际上,需要进一步深化认识的并非只有党委和党员干部。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纪检干部能否认清“四种形态”的内涵,树立与之相适应的政绩观,对于能否实践好“四种形态”尤为重要。
全会报告对各级纪委转变工作理念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从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到执纪审查、调查谈话、审理报告,都要坚持纪在法前,把“四种形态”运用情况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
“王岐山同志在全会报告里指出,以法代纪的思维定势尚未根本转变,其中就包括一些纪检干部仍然坚持错误的政绩观。” 一些省(区、市)纪委书记说,他们在日常工作和调研中发现,仍有纪检干部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抱着“只要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的错误认识不放。
“用纪律管全党治全党,不能以审查大案要案数量论英雄。”天津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姚增科认为,实践好“四种形态”,纪检机关必须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既抓大抓要,又抓早抓小”,从重点盯违法转向全面盯违纪,从重点盯“极极少数”转向综合运用“四种形态”。
江西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周泽民认为,必须发挥考评对纪检干部实践“四种形态”的导向作用。通过调整优化纪检监察工作成果指标体系,把开展谈话函询、处理一般违纪问题、为干部澄清事实等体现抓早抓小实际成效的工作成果纳入考核范围。
实际工作中,已有一些地方进行了探索。河南郑州金水区、江西乐平、浙江海盐等地及时调整考核体系,加大对党员干部轻微问题线索早发现、早处置的考核力度,倒逼纪检干部把更多精力放在日常监督执纪上,形成与“四种形态”相适应的考核机制。
把“四种形态”做深做细做实
围绕“四种形态”,去年以来,各级纪检机关在执纪方式上进行了探索。比如,扩大谈话、函询、诫勉范围,让有反映的干部讲清问题,认识错误,及时改正;在执纪审查中充分发挥理想信念和政策的感化教育作用,让审查对象学习党章,对照入党志愿书,深刻反思、认识错误;印发严重违纪违法干部的忏悔录或案例剖析,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等。从目前取得的效果看,一些实践探索有待细化、完善。
单就谈话来说,如何让谈话真正发挥实效,是很多纪检干部面临的难题。据一些基层纪检干部反映,有的干部把组织的“苦口婆心”当成厌烦的“唠唠叨叨”,谈完话后依然我行我素,变得“皮实”了;有的地方谈话针对性不强,缺乏直面问题的勇气和不留情面的担当,容易使谈话流于形式;有的不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不能使违纪的同志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解开心里的“疙瘩”;有的地方党组织不想谈、不愿谈,便推给纪委去谈。
谈话没有发挥实效,既有谈话对象个人的原因,也暴露出一些纪检干部在这方面存在的“短板”。一些地方纪委书记告诉记者,有的纪检干部在抓早抓小特别是在及时发现和处理一般性违纪问题上,往往意识和能力相对较弱,与当前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的要求不相符合、不相适应。
工作越细致就越深入,越深入就越有成效。实践好“四种形态”,各级纪检机关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六次全会要求,克服能力不足、担当不够的问题,把“四种形态”做深做细做实。
做深做细做实,就要健全制度,完善程序。仍以谈话为例,谁来谈、跟谁谈,谈什么、怎么谈,谈之前做什么、谈完后怎么做,谈话预期效果是什么、谈后实际效果如何……这些细致具体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必须固化为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谈话的威慑性和教育性。在这方面,有些地方进行的探索经验可以借鉴。广东省纪委印发《关于开展谈话提醒构建抓早抓小工作机制的通知》,对运用“四种形态”开展谈话提醒作出制度化规定。福建省纪委出台廉政谈话提醒六项制度实施办法,对组织实施部门,谈话对象和情形,谈话方式、内容、程序、要求等,逐一作出明确规定。
做深做细做实,就要积极作为、敢于担当。能否实践好“四种形态”,考验的是纪检干部的能力素质、政治水平和工作作风。对此,不少纪委书记表示,必须在今后工作中通过学习培训、以案代训、联合执纪等方式提高自身能力,特别是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既要当查办重大腐败问题的“能手”,也要做善于开展谈话、善于开展批评教育、善于做思想工作的“行家”。同时,要及时用问责倒逼监督责任落实,按照《党纪处分条例》对履责不力的给予处分,解决不敢、不想、不愿的问题。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实践“四种形态”没有休止符。做好今年的工作,各级纪检机关必须按照六次全会要求,进一步深化对“四种形态”的认识,按照严、细、深、实的标准认真实践,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取得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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