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
《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关于卫生职称工作的重要指示,切实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基层卫生职称评审工作明确了方向,为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探索了路子。
《指导意见》提出,要遵循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和基层卫生工作实际,建立以医疗服务水平、质量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的人才评价机制,坚持德才兼备、服务发展,分层分类、科学评价,注重实际、业绩导向的原则,力争为强基层、保基本、建机制和建立分级诊疗提供人才支撑。
《指导意见》原则上适用于县级医院、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范围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指导意见》明确从健全评审体系、优化评审条件、完善评审标准和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不再将论文、职称外语等作为申报的“硬杠杠”,职称外语成绩可不作为申报条件,对论文、科研不做硬性规定,可作为评审的参考条件,引导医生回归临床。同时,强调评审指标要“接地气”,结合基层工作实际,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分级诊疗的要求,对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审标准有所区别,重点加强对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康复等任务,以及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的考核评价,实现“干什么评什么”,避免职称评审和实际工作出现“两张皮”的现象。
考虑到地区差异,《指导意见》给各地留有一定空间,各省(区、市)可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明确适用范围、聘任标准等。
《关于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人员职称评审指导意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