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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办学校招生
1.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条件
符合以下(1)(2)种情况的为学区生,持有关证件直接到学区所属学校资格审核后网上报名。符合(3)(4)种情况的为统筹生,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到指定学校,并经学校核实资格后网上报名。不服从统筹安排的回户籍所在地或房产居住地学校就读。
(1)城区住、户(居)一致:市中心城区内户籍(居住证)和房产一致,均在招生范围内。
(2)三代同堂:市中心城区内城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自出生之日起,即随监护人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并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实际常住,其监护人在市区无其他自有房产。
(3)拆迁户:适龄儿童、少年监护人的自有住房因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城市建设等原居住房已拆迁,已安置或已购房入住的按照实际居住地学区入学,暂未购房租房居住的:①回迁安置房、异地安置房未交付的上报拆迁办,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②货币化安置居民,上报拆迁办,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4)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进城务工人员是指在市区务工租房居住的非本城区户籍人员。其随迁子女在城区内入学的,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的随迁子女报名学校就读。
(5)落实好烈士、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武警官兵、消防救援人员、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援外医疗、组织部门选派的艾滋病帮扶人员、被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招商引资企业和重点企业高管等优抚对象子女入学优待政策。以上优抚对象子女将根据其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妥善安排入学。
2.需提供的证件
第(1)(2)种情况,现场审核须提供:
①全家户口簿或监护人的有效居住证;
②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宅基证;
③暂未办理产权证的商品房,须提供正规购房合同及购房票据(公章)。
第(3)种情况,现场审核须提供:
户口簿、拆迁协议、租房合同及房东房产证等。
第(4)种情况,现场审核须提供:
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用工单位或个人的社保缴费凭证;经商人员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当年纳税(免于纳税)的相关证明;户籍所在地乡镇中心学校或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外出就读证明。在城区稳定居住,提供居住证。
第(5)种情况,现场审核时,按照相关规定须提供佐证材料或上级有关部门提供的名单。
(二)民办学校招生
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统一组织。民办学校严格按照批准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和规定的招生时间、招生方式组织招生,坚决杜绝提前违规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对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实行“注册入学,直接录取”。原则上,民办学校的招生范围限于审批地行政区域;审批地招生计划尚有空额的民办学校或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确需超出审批地行政区域招生,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适当扩大范围,但不得跨省辖市行政区域招生。民办公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拒收或变相拒收本学区内学生,不得向学区内学生收取学杂费。
(三)保障特殊群体入学
1.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加快推进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或以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方式入学就读。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完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不得要求提供户籍地无人监护等无谓证明材料。回乡创业人员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照政策依法依规统筹安排。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在本市中心城区入学时由辖区教育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统一安排报名入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相对就近选择到市第四小学、市第五小学、市第十三小学、市第十四小学、市第十五小学、市第十七小学、市第二十二小学、市第三十小学、市第三十二小学、市第三十七小学、市第三十八小学、市第五十八小学、市第五十九小学、市第十八初级中学小学部、市树人学校小学部,市第十一初级中学、市第十二初级中学、市第十五初级中学、市第十六初级中学、市第十七初级中学、市第十八初级中学、市第十九初级中学、关王庙乡初级中学、开发区高中初中部、市树人学校进行报名。
2.关爱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
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好教育关爱政策,确保每一名适龄留守儿童少年能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要做好困境家庭学生的帮扶资助工作,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贫困而失学;要积极通过建设乡镇寄宿制学校、申请增设公共交通线路、提供校车服务等方式,确保不让一名乡村适龄儿童因上学不便而失学辍学。
3.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
驿城区、开发区教育局要会同本地残联,认真摸清区域内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底数,落实“一人一案”,实施分类安置。大力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就便安排适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安排送教上门,依法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入学安置意见,明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和具体就读(送教)学校,确保应入尽入。
(四)初中分配生资格认定
为破解义务教育招生热点难点问题,治理择校热、消除大班额,营造良好教育生态等方面问题,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秩序。根据《中共驻马店市委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五大提升工程加快驻马店教育振兴的意见》(驻发〔2019〕18号),“从2020年起,初中非学区内学生三年后不享有普通高中分配生资格”,2022年中心城区秋季小学毕业升入初中一年级的学生,按规定在本学区所属初中连续就读三年的,初中毕业参加普通高中升学考试录取时享有分配生资格;不在本学区所属初中学校就读的学生,三年后参加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录取时不得享受分配生资格(优抚对象及统筹安排进城务工人员子女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