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负责、齐抓共管、公办为主、依法规范”和“相对就近、统筹协调”的原则,以居住就业人员“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依法保障居住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在彭州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
二、适用对象
在彭州市居住就业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在彭州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居住就业人员,是指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及成都市其他行政区域户籍在彭州市居住就业人员。
三、申请条件
未办理居住证积分的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和成都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就业人员,其随迁子女在彭州市接受义务教育,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和四川省居住证(成都市户籍只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
2.与彭州市区域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彭州市区域办理的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
3.自申请当年的4月1日上溯6个月,已在彭州市连续居住满半年(如申请人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证明、不动产权证等);
4.自申请当年的4月1日上溯6个月,已在彭州市依法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半年,且申请入学当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彭州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四、申请时间
申请人子女入学当年4月1日至4月30日。
五、申请方式
申请人登陆“成都市随迁子女就学服务管理平台”,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资料,提交入学申请。
(一)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等);
(三)申请人与彭州市区域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在彭州市办理的营业执照。
六、审核办理
(一)网上审核
4月10日至5月15日期间的工作日,彭州市各镇政府、街道办通过“成都市随迁子女就学服务管理平台”,在网上对申请人上传资料、联网资料进行初审,包括:
1.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四川省居住证》及积分信息。
2.截止申请当年4月1日前,申请人已在彭州市连续居住满6个月的相关材料(如申请人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证明、不动产权证等)。
3.申请人与彭州市区域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在彭州市办理的营业执照。
4.申请人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
5.证明法定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
(二)结果告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初审后,通过“成都市随迁子女就学服务管理平台”发布审核结果。
1.对未通过初审的,通知申请人到现场补足相关材料。
2.对通过初审的,通过“成都市随迁子女就学服务管理平台”发布审核结果,并由彭州市教育局复审。复审通过后,于入学当年7月第三周的工作日内,通过平台向申请人发放《成都市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电子通知书》(二维码),告知申请人子女就读学校安排情况。
(三)报到入学
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子女根据学位安排情况,到安排的学校出具《成都市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电子通知书》(二维码)办理报到手续。
七、其他事宜
(一)随迁子女就学申请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除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外,须提交原就读学校签章的学籍信息。
(二)已享受政策统一安排就学的随迁子女小升初时,须按上述规定重新提交申请;已享受政策统一安排就学的随迁子女在彭州市内同一学段内不得申请转学。
(三)在入学安排过程中,发现提供虚假信息、证件和其他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四)各镇政府、街道办应加强随迁子女就学政策宣传解读,保证人力物力,积极稳妥做好区域内随迁子女入学工作。
咨询电话:83708548(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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