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移民# 导语】英国的特许居留许可是什么,它的具体内容和政策是什么情况你知道吗?®文档大全网今天详细和大家来说说,相信你一定很需要它。
人道保护(HP)和特许居留(DL)申请模式在2003年4月1日被起用,用以代替之前的“例外居留申请”(ELR)。
如果某人不符合难民,人道保护或不符合任何移民法规中的要求,特许居留权会在移民法规之外被批准。
特许居留权的持续时间会由具体个案的具体事实来决定,但从2012年7月9日起,特许居留权的持续时间一般一次批准不会多于30个月(两年半)。当然,申请人可以继续提交申请续签,如果能够证明自己继续符合相关规定,续签申请就会被批准。
从2012年7月9日起,申请人需要至少在英居住满120个月,(比如说,10年的时间一般是由4个两年半的特许居留组成),才能申请永久居留。当然如果是在2012年7月9日之前拿到的3年特许居留就另当别论了。对于这类特许居留来说,申请人只要在英国生活72个月,也就是6年的时间就可以申请永居了。
如果内政部认定申请人有值得同情的特殊情况,遣返回国的方法已经不再适用。30个月的特许居留权可能会被批准,除非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发生:
1.当内政部以书面形式保证会在2011年7月20日或2012年7月9日之前考虑申请,但没有兑现,并在之后决定这一批准是适当的;
2.当内政部在2011年7月20日或2012年7月9日之前作出一个决定,决定认为批准某一特许居留是不恰当的,但在这之后又重新对自己之前的决定进行了考虑,最终确定自己之前的决定是错误的,这一特许居留应该被批准;
3.如果以上情况在2011年7月20日之前发生,在移民法规外的永久居留会被批准。
如果以上情况在2012年7月9日之后发生,3年的特许居留会被批准,被批准人一般会在两个3年特许居留期后,有权申请永久居留。需要注意的是,上面的情况一般只会发生在那些属于5年遗案范畴的案件。由于当时移民局人员的不足,有大量的案件被耽搁或者遭到不当处理。
如果内政部办案员认为申请人还有其他的例外的,迫不得已的原因可以使他/她的申请可以摆脱只给30个月(两年半)签证的政策的约束,他/她的申请会被提交给更高级的办案员进行更深入的考量。至于其他的案子,30个月(两年半)是通常会批准的的居留时间。
在某些情况下,内政部会考虑给与更长时间居留权,或者是因为从保护孩子的利益出发,而且一些相冲突的考虑也不会超过维护孩子的利益的考虑,或者有一些特殊的或迫不得已的原因去批准更长时间居留或永久居留。
在不涉及到孩子的案子中,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个体情况不止是不普通,而是可以从一个相当高的范围内认定他/她的个案必须脱离普通准许特殊居留的政策的*。
在涉及到孩子的案子中,当考虑居留权的时间长度上,内政部会重点考虑孩子的利益得到维护(虽然不一定是的考量)。在绝大部分的案子中合适的时间会是30个月(两年半),除非在一些案子中,有证据显示更长时间居留权(或永久居留权)基于维护孩子的权益,是必要考虑的。
事实比如:在英居留的时间长度,孩子是否在英国出生,以及强有力的证据显示孩子的生活会因为被授予居留权而不是永久居留权而造成不良的影响,该证据会和过去的移民历史一同进行考量,移民历史包括父母或抚养人的过去行为,以及其他一些要求用以确保一个公正、一致和清晰的移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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