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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概念
1、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也称证明客体、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是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所要证明的一切法律要件事实。
2、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是诉讼证明活动的起点和归宿。整个诉讼证明活动,都是围绕证明对象进行的。而证明过程的完成,则有赖于证明对象得到法律所认可的证明。
(二)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内容
证明对象是必须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案件事实,主要是由实体法所规定的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当处以何种刑罚的事实。此外,在诉讼中对解决诉讼程序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由于与正确处理案件密切相关,也是应当予以证明的事实。可见,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两个方面:
1.实体法事实
从理论上来说,实体法事实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与定罪有关的事实:犯罪构成要件事实,诉讼理论上将应予证明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诸事实概括为“七何”要素,即何人,何时,何地,基于何种动机、目的,采用何种方法、手段,实施了何种犯罪行为,造成了何种危害结果。
(2)与量刑相关的事实:影响量刑的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理由的法定情节或者酌定情节。
【关联法条】
《高法解释》第64条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八)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九)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
(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2.程序法事实
能够成为证明对象的程序法事实,主要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关于回避的事实;耽误诉讼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事实;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有关管辖争议的事实;与执行的合法性有关的事实,如关于罪犯“是否怀孕”的事实;其他需要证明的程序性事实。
【注意】
证据事实不是证明对象。案件事实情况是证明对象,而证据事实是证明手段。
3.不属于证明对象的事实——免证事实
(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6)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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