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黔江区小学招生划片_2020年重庆黔江区小学招生入学政策已公布

副标题:2020年重庆黔江区小学招生入学政策已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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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原则


  1.依法入学原则。2020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及以上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区学校提出申请,并报区教委备案,学校对其实施追踪。

  2.免试就近原则。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也不得以招收推优生、保送生、特长生等方式招生。

  3.对口入学原则。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行分类别依顺序入学:第1类:符合“三对口”的学龄儿童,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管证(或房屋产权证、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第2类:学区内有户籍且与法定监护人同一户口簿的学龄儿童;第3类:学区内无户籍的购房实际居住人员子女、实际居住的公租房廉租房人员子女;第4类:区教委统筹安排的其他学生。如因学校学位不足,按类别依顺序导致第3类甚至第2类适龄儿童、少年不能在学区学校上学时,学区学校应当向区教委报告,由区教委按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到其他学校就读。农村地区以学龄儿童户籍为主要依据,在对口学校就读。

  4.规范公平原则。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完善招生公示制度、咨询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实行“阳光招生”,做到信息公开、机会公平、结果公正。

招生办法


  1.本区户籍学生入学

  凡户籍在我区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法定监护人持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对口小学办理入学报名手续。

  (1)适龄儿童与法定监护人户口簿。

  (2)房屋产权有效证件。

  (3)小学新生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

  2.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

  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按《黔江区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办法》(黔江府办发〔2018〕108号)相关规定执行,其监护人于8月1日—10日(双休日除外)持相关证件到区教委登记,由区教委统筹安排。

  报名登记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户口簿;

  (2)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的居住证;没有居住证的,务工人员提供本人劳动合同(报名现场查验社保缴纳情况),经商人员提供本人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摊位租赁合同。

  3.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入学

  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招生计划由区教委统一公布,与公办学校同步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妥善解决特殊问题


  1.各中小学必须预留一定数量的学位,用于解决随迁子女入学。

  2.积极推进普特融合教育,公办学校必须接收招生范围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学生随班就读。患有严重生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学生,由区教委协助其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由特教学校或学区学校实施“一人一案”提供送教上门,纳入学籍管理。极个别情况特别严重的残疾儿童少年,须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缓、免学手续,方可实施。

  3.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援藏干部、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华侨、港澳台同胞、在黔江工作的外籍专家等,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均由区教委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入学。

  4.城市建设中拆迁户子女的本区户籍人员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入学。

  5.2020年经区卫生健康委审核的我区直接参与新冠肺炎疫情医疗救治的一线医务工作人员、支援湖北医疗队人员(含驻渝部队医务人员),其子女入学由区教委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入学。

招生程序及时间


  全区所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民办中小学校按照统一时间同步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市教委将开启“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报名信息采集系统”(网址:www.cqywjybm.com或关注重庆教育微信公众号)。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家长,按照区教委公布的本辖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工作安排、报名程序等相关信息进行网上信息采集。学生可选择一所民办学校报名,公办、民办学校不能兼报。具体程序及时间另行通知。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教委主任为组长,其余委领导为副组长,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黔江区2020年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基础教育科,由杨秀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中小学招生工作日常事务。各学校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落实专人,明确责任,确保招生工作顺利完成。

  (二)严肃招生纪律

  严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面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分班考试或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所有学校(含民办高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时间、招生方式进行统一招生,严禁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跨区域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提前招生。严格公参民学校招生管理,严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混合招生。严禁任何学校以任何形式进行有偿生源买卖;严禁送生或招生学校干涉学生自主填报志愿;严禁招生学校对考生及家长许诺提前录取或进行不实宣传;严禁委托中介机构参与招生工作;严禁以任何形式限制学生合理流动;严禁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将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并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强化宣传服务

  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招生政策的宣传,准确掌握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情况,高度关注在“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接受教育或在家接受教育的学生,对未按《义务教育法》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学校要立即启动义务教育学生控辍保学工作,对其法定监护人发放劝返通知书,切实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对学籍管理系统空挂学籍的学生,要进行逐一排查,落实去向,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乡镇中心校不得擅自撤校并点。

  (四)加强监督检查

  在招生入学中遇到的其他特殊情况,由区教委依据国、市有关法规政策解决。公办学校不得拒收应在本学区范围内入学学生和区教委统筹安排的学生。区教委对违规宣传、违规招生、干涉学生志愿填报等行为将严肃查处,监督举报电话:79242421。凡在考试招生中徇私舞弊、失密泄密、失职渎职等,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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