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_青海省2018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录司法辅助人员报名统计

副标题:青海省2018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录司法辅助人员报名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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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3)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备拟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


  (8)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其中,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这里的“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地市以下(不含副省级城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及农村工作的经历。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也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招考过程中被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认定实施了考试违规行为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不能报考人员


  此次招考公务员,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3)现役军人;


  (4)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5)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


  (6)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7)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妇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公务员录用考试是职位竞争考试,报考人员通过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的选拔,最终将被录用到所报考的职位上去任职。如果报考人员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一旦报考该职位且被录用,则立即形成回避关系。


  附件:青海省2018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开考录主任科员以下司法辅助人员报名情况统计表(截止至6月5日9时).xls


青海省2018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录司法辅助人员报名统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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