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1)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要机会均等、公平一律地对待投标人。
(2)投标人要从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不能低于成本报价,不能串通报价。
(3)承发包双方应以诚实、信用的态度进行工程结算。
(1)强制性:规范中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按照计价规范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其它依法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2)统一性:四统一,即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
(3)竞争性:工程量清单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和单价由企业根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参照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报价。
(4)实用性:计价规范中,项目名称明确清晰,工程量计算规则简洁明了,列有项目特征与工程内容,便于确定工程造价。
(5)通用性:与国际惯例接轨,符合工程量计算方法标准化、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化、工程造价确定市场化的要求。
原有计价方式是按预算定额中计算出各分部分项工程的直接费,材料调差,以定额直接费或人工费为基础计取综合间接费、规费、其他费用和税金,组成工程总造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按照“量价分离”的原则,将工程实体性消耗与施工措施性消耗分离开,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某清单计价招标,图纸工程量有些不明确,就暂定工程量,结算与实际有差别,结算调整时分部分项以实际工程量与综合单价相乘进行调整,措施项目、规费和税金是否相应调整,如何调?
规费与税金按政府规定和税法规定如实调整。措施项目费必须按双方合同的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的,那只能是按中标预算的比例调整。如果有问题只能找仲裁部门仲裁或到法院起诉。
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措施费以项做为计量单位,以元计价。请问:当实际工程量发生变化后,结算时措施费用是否可跟着进行调整?还是有个幅度的限制?例:如砼工程量发生变化,则模板、脚手架及至规范、税金都随变动。如可调,则原先措施报价失去意义,变成了暂定价。如不可调则与实际情况不符。一般这些内容需要在签订合同中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