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国际技术贸易法
第一节 概说
一、国际技术贸易的概念
1、技术贸易中的“技术”,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实施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不论其是否体现为一项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或者植物新品种,也不论其是否反映在技术情报或技能技巧中,或是反映在专家为设计、安装、建立、维持一个工厂或管理一个工商企业而提供的服务或协助中。(这是目前国际上公认的定义)
作为贸易对象的技术是适于工业制造或者生产经营的实用技术。其特点:
A、该技术属于适于工业或者商业生产经营领域,具有实用性,是技术思想或理论与具体的解释方案的统一。无论以什么样的形态出现,都是一种构思的成果,而非抽象的思维。
B、技术不同于技术产品,具有无体性。
C、技术是系统的知识,具有系统性。
技术可以分为共有技术和专有技术两类。作为贸易对象的技术通常限指专有技术。具有商品属性的“私有”技术一般可以分为专利技术和非专利的专有技术。
根据2001年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活动中以权益表现的“技术”主要限指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技术秘密。
2、技术转让与技术贸易
“转让”即让与,法律含义是将自己的财产或与财产有关的权利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技术转让”是指技术所有人将自己的技术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根据是否有偿,分为有偿转让(具有商业性,又称技术贸易)和无偿转让(不具有商业性,一般是政府间以技术援助方式进行的免费的技术转让)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技术贸易一般为狭义的概念,即限指具有商业性的技术转让。从广义上说,技术转让包括转让技术所有权和技术使用权。但通常国际技术转让仅是指供方就某项技术向受方发出使用许可证而进行的活动。
根据《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技术转让”的定义是:旨在产品生产、工艺适用或服务提供而进行的系统知识的转让,这不是延伸至仅仅是货物销售或出租的交易。该定义范围内的技术转让,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就技术转让达成的加以安排。
《草案》关于技术转让的内容包括:
(1)各种形式的工业产权的转让、出售和使用许可,但是不包括单纯的商标、服务标记和商号名称的转让和使用许可;
(2)以可行性研究、计划、图表、模型、说明、手册、公式、基本或者详细的工程设计、培训方案和设备、技术咨询和管理人员服务以及人员培训等方式,提供专有技术和技术知识;
(3)提供工厂和设备的安装、操作和运用以及交钥匙项目所需的技术知识;
(4)对于将要或已经购买、租赁或依其他方式获得的机器、设备、中间产品或原材料,提供取得、安装和使用所需的技术知识;
(5)提供工业和技术合作安排的技术内容。
可见,技术贸易是某些知识的有偿转移与传授,内容广泛,包括制造技术、工艺规程、咨询、服务与管理经验等。
在我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使用“技术进出口”概念,以技术进出口为目的的交易行为包括 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3、国际技术贸易。《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的谈判中,谈判各方对于“国际技术转让”的外延定义也未达成共识。但是,目前人们一般认为,国际技术贸易必须是跨越国境的技术贸易。这是国际商一致的看法,也是较切合实际的。根据《草案》的规定,“国际技术转让”是指技术供方与技术需方之间跨越不同国境的技术交易,或者居住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技术转让。
从我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看,我国立法也是以技术贸易是否跨越国境作为衡量是否属于国际技术贸易的标准,而转让技术的方式包括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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