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精讲试题及答案(2)

副标题: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精讲试题及答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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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享有11个方面的权利。下列哪种权利在这些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  )
  A.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的权利
  B.提出新证据的权
  C.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权利
  D.要求法官签发调查令的权利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37条、第75条、第96条、《民事诉讼法》第61条、《行政诉讼 法》第30条、《律师法》第33条、第34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等规定了律师的一系列权利,在《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律师要求法官签发调查令的权利。本题的答案为D。
  2下列有关对我国特别行政区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
  A.我国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根据是《宪法》第3 1条
  B.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享有终审权,但要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C.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D.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A项中,《宪法》第31条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而有人认为《中英联合声明》也是 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个依据,这种观点是不准确的,因为后者是一个国际条约,解决的是香港是否回 归中国的问题。B项中,特区终审法院享有终审权,也就意味着其不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因此B 项错误,当选。C项和D项两个基本法均有明确规定,是正确的,依题意不当选。
  3汉武帝时,有甲、乙二人争言柑斗,乙以佩刀刺甲,甲之子丙慌忙以杖击乙,却误伤甲。有人认为丙“殴父也,当枭首。”董仲舒引用《春秋》事例,主张“论心定罪”,认为丙“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关于此案的下列哪种评论是错误的?(  )
  A.“论心定罪”是儒家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用
  B.以《春秋》经义决狱的主张是旨在建立一种司法原则
  C.“论心定罪”仅为一家之言,历不曾被采用
  D.“论心定罪”有可能导致官吏审判案件的随意性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汉代的《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其特点是根据儒家的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原则,其要旨是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忠”、“孝”精神,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事处罚。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也要认定犯罪给予严惩。以《春秋》经义决狱为司法原则,对传统的司法和审判是一种积极的补充。但如果仅以主观动机的善、恶判断有罪无罪或者罪行轻重,也会为司法官吏主观擅断提供依据。综上可知,本题选C。
  4南宋孝宗时期,吴员外仅有一个已经出嫁的女儿。吴员外死后,其妻收养过继了一男孩作继子。对于吴员外的财产的继承,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
  A.吴员外已经去世,过继的男孩应当从妻,称为“命继”
  B.吴员外的女儿已经出嫁,所以她对吴员外的财产没有继承权
  C.吴员外1/3的财产应当收为官府所有
  D.因为继子过继时吴员外已经去世,所以继子对吴员外的财产没有继承权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宋代法律在继承关系上有较大的灵活性,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原则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到了南宋,又规定了绝户继承(家无男子承继)的办法:(1)“立继”: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2)“命继”: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只有出嫁女(已婚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结合本题的具体情况,A选项错误,这种情况下应当称为“立继”,而不是“命继”。B选项的错误在于,虽然吴员外的女儿已经出嫁,但依据法律,她仍然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D选项的错误在于,作为继子,在南宋同样享有财产继承权,在本题的情况下,他只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C选项是正确的。
  5甲国警察布某,因婚姻破裂而绝望,某日持枪向路人射击。甲国警方迅速赶到事发现场,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围捕布某。布某因拒捕被击毙。但布某的疯狂射击造成数人死亡,其中包括乙国驻甲国参赞科某。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就该参赞的死亡,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  )
  A.甲国国家应承担直接责任
  B.甲国国家应承担间接责任
  C.甲国国家应承担连带责任
  D.甲国国家没有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1)布某持枪杀人是因为婚姻破裂而绝望,并非执行职务的行为,因此不构成行使政府权力的行为,不属于国家不当行为。(2)一般私人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国家责任,除非该行为是由于国家失职造成,或国家对该行为进行纵容,才可能引起国家对本身失职或放纵行为的责任,即间接责任。本案中甲国警方迅速赶到事发现场,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围捕布某。布某因拒捕被击毙。表明甲国不存在失职或放纵行为,故不需承担责任。
  62011年6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结果,30多天收到82,707位网民的237,684条意见,181封群众来信,ll位专家和l6位社会公众的意见。据此,草案对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进行了调整。关于这种“开门立法”、“问法于民”的做法,下列哪一说法是准确的?(  )
  A.这体现了立法平等原则
  B.这体现了立法为民、增强立法主体自身民主性的要求
  C.这表现了执法为民的理念
  D.这体现了国家权力的相互制约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开门立法”、“问法于民”是群众路线在立法领域的体现(民主立法),目的上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立法为民);标准上以人民满意为本;方式上充分依靠人民群众,扩大公众的有序参与(增强立法主体自身民主性),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故选B。A项错误,法律平等原则中不包括立法平等。D显然错误,“开门立法”涉及的是专门机关与普通公众之间的关系,而非不同权力部门之间的关系。C项不准确,题目涉及的不是执法领域而主要是立法领域的民主。
  7下列有关环境质量标准的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
  A.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B.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C.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低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D.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必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环境保护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以上规定可知,A项正确,B项明显错误。D项错在地方标准必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而不是批准。第10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此,C项错误。
  8李法官在审理一起二审民事案件中的哪一种做法违反了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  )
  A.某市领导电话暗示此案只能判原告胜诉,李法官表示理解,但未作任何,事后也没有采纳这位领导的意见
  B.就案件中的一个疑难问题,李法官查阅了资料,但对其中几个概念不甚明了,于是就此向某大学教授请教
  C.本案一审法官张某来访,李法官予以接待并宴请,席间张某就此案发表了个人意见,李法官表示 “可以考虑”,并在数日后制作判决书时打电话征求张某意见
  D.原告上书市人大对本案审理程序提出异议,市人大常委会向法院提出询问,李法官根据院长指示,向市人大提交了一份书面报告,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
  参考答案:C
  9甲某为A国国家总统,乙某为B国国家副总统,丙某为C国政府总理,丁某为D国外交部长。根据条约法公约规定,上述四人在参加国际条约谈判时,哪一个需要出示其所代表国家颁发的全权证书?(  )
  A.甲某B.乙某C.丙某D.丁某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国家授权代表制度。国家借以与其他国家开展外交关系的各种机关统称为外交 机关。一国的中央外交机关有: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甲某为A国国家总统,是国家的元首,丙某为C国政府总理,是政府的代表,丁某为D国外交部长,是外交部门的代表,上述三人均有资格对外代表国家,无需特别授权。乙某为B国副总统,但副总统是辅助总统工作的,不是国家元首,对外无特别授权不能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条约谈判。
  10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哪一机关不享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制定权?(  )
  A.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B.自冶区人民代表大会
  C.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D.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根据《宪法》第116条规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无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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