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转财政局转发财政部_江苏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关文件的通知

副标题:江苏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关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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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 导语】《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将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施行。为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对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提出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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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关文件的通知

  市各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各区(园区)财政局: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将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施行。为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财会〔2018〕21号),对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提出具体要求。为了确保《政府会计制度》在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有效贯彻实施,财政部又先后印发了《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财会〔2018〕11号)、《关于测绘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财会〔2018〕16号)、《关于地质勘查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财会〔2018〕17号)、《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财会〔2018〕19号)、《关于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关于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财会〔2018〕20号)、《关于科学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关于科学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财会〔2018〕23号)、《关于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财会〔2018〕24号)、《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财会〔2018〕25号)、《关于彩票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彩票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财会〔2018〕26号)。

  现将上述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登录财政部网站http://kjs.mof.gov.cn/“政策发布”栏目下载),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9日

江苏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关文件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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