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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20法考备考考点【民事诉讼法】合集
执行回转
(一)概念
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完毕后,原据以执行的判决书、裁定书或其他法律文书因确有错误而被依法撤销,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重新采取措施,使其恢复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
(二)执行回转的前提
原来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三)执行回转的条件
(1)必须具有对原已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作出明确否定的新的法律文书。
(2)必须是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由人民法院按照执行程序执行完毕,原执行程序已终结。
(3)必须是根据新的法律文书已经获得执行所得的人不存在取得财产权利的根据,而又拒不返还其所得财产的。
【篇二】2020法考备考考点【民事诉讼法】合集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质疑,从而要求人民法院变更或停止执行行为的请求。
1.异议主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注意】利害关系人是指当事人以外认为执行法院的程序性事项存在违法性,且损害其利益的人。
2.异议对象
应当以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在程序上违反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为由提出异议。
主要包括:
(1)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中存在的程序违法行为。
(2)执行的期间、顺序等未遵守法定程序。
(3)法院作出的其他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异议的管辖法院
执行法院
4.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5.救济方式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篇三】2020法考备考考点【民事诉讼法】合集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实体权利并要求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书面请求。
(一)异议主体
案外人。
(二)异议对象
执行过程中涉及的标的物。如房屋、土地、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
(三)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继续执行。
(四)权利救济
(1)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2)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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