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第四节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案件的审理
1.质量保证金赔偿条件包括:(1)符合保证金赔偿的范围。(2)请求人是旅游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旅游者或其合法代理人。(3)有明确的被投诉旅行社、具体的要求和事实根据。
2.质量保证金案件的处理:质监所接到赔偿请求书,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赔偿请求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保证金赔偿条件的,应及时作出受理决定。
处理投诉案件时,质监所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30日内作出调解,促使请求人与被投诉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调解不成,分别做出如下处理:第一,属于请求人自身过错,可以决定撤销立案,通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属于请求人与被投诉人的共同过错,可以决定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各自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也可由质监所决定。第三,属于被投诉旅行社的过错,可以决定由被投诉旅行社承担责任。可以责令被投诉旅行让向请求人赔偿损失。第四,属于其他旅游服务单位的过错,可以决定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3.知识点:
(1)质监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书》通知请求人和被投诉旅行社。当事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质监所提出申诉。
(2)质监所受理赔偿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90日内审理终结。有特殊原因的,经上级质监所批准,可以延长审理30日。
2016年导游证《政策与法规》考点精讲:保证金案件的审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