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试题,2021年辽宁沈阳初级会计职称准考证打印入口开通(5月6日至5月15日)

副标题:2021年辽宁沈阳初级会计职称准考证打印入口开通(5月6日至5月15日)

时间:2021-07-12 03:57:44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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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 导语】2021年辽宁沈阳初级会计考试准考证打印入口已开通,5月6日开始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进行打印,各位考生一是注意打印时间,建议考生尽量提早打印,确保在打印期间内完成,预祝考生取得好成绩!

  2021年辽宁沈阳初级会计职称准考证打印入口今日已开通,准考证打印时间:5月6日0:00至5月15日24:00。

  打印方法

  登陆辽宁会计网,在网站首页右侧“综合服务”项下“初、中级职称考试”和“高师考评”栏目中选择“打印准考证”进行打印。请务必在准考证打印时限内完成准考证打印,逾期未打印准考证人员,将被视为主动放弃参加考试,责任自负。

  疫情防控告知书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保障广大考生的身体健康,确保考试安全平稳有序进行,现将本次考试疫情防控要求公告如下,所有考生务必充分知晓理解并遵照执行。

  一、考生须了解辽宁省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的通知和要求(辽宁省人民政府网站“全力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专栏)及沈阳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的通知和要求(沈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栏),并按照相关规定自觉接受隔离观察、健康管理。考务工作中疫情防控相关安排将根据国家、辽宁省及沈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要求及时调整,考生要密切关注疫情防控要求并严格遵守。考试前应密切关注沈阳市财政局网站—沈阳会计有关通知通告。

  二、考生应于考试日前14天(含考试日)进行自我健康观察,体温高于37.3℃或出现疑似症状的,应及时就诊,经诊断排除新冠肺炎的,考试当日需提供三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或7日内核酸检测结果阴性证明。

  三、考生在备考期间,要做好自我防护。考试日前21天内,考生应避免在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国(境)外旅行、居住;避免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接触;避免去人群流动性较大、人群密集的场所聚集。要做好自我防护,避免出现发热、干咳等异常症状。

  考试当天,前往考点时要加强途中防护,尽量与他人保持合理间距,可佩戴一次性手套,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物品,并及时进行手部清洁消毒,减少在交通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停留时间。考生乘坐出租车或网约车赴考点的,提前预约车辆,乘坐时在后座落座,并全程佩戴口罩,下车时应及时做好手部清洁消毒。

  四、根据疫情防控管理相关要求,社会车辆禁止进入考点。考试当天,请考生采取合适的出行方式,至少考前1小时到达考点,自觉配合防疫检查并进入考点等候。按准考证上规定时间进入考场,迟到责任自负。

  五、入场前,健康码非绿码或考前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重点关注地区)旅居史的考生,应提供考前72小时内(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三级甲等医院出具明确的医学诊断证明,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六、入场时,考生应出示“辽事通健康码”,并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接受体温检测,健康码为绿码且体温检测正常的(低于37.3℃),方可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如发现考生体温异常(≥37.3℃)或有干咳等呼吸道症状,需现场进行体温复测。如复测仍异常或呼吸道症状明显,需经考点防疫副主考综合研判。经研判具备考试身体条件的考生,安排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不具备考试身体条件的考生,不得参加当天考试。

  若考试期间有突发情况,以当次考试准考证要求为准。

  七、仍在隔离治疗期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集中隔离期未满以及因属地疫情防控需要被隔离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八、考生应自备符合防疫要求的一次性医用口罩,并科学佩戴。除身份确认需摘除口罩以外,应全程佩戴。

  九、考生应当服从配合疫情防控要求和考试现场组织工作。在考试过程中出现发热、干咳等异常症状的考生,应及时向工作人员进行报告,经防疫评估后,具备考试身体条件的考生可按照工作人员引导,转移至备用隔离考场继续参加考试;不具备继续考试身体条件的考生,应及时送医。

  十、考生应认真阅读本公告。如考生参加考试,将视为已知晓上述告知内容,对“辽事通健康码”绿码、核酸检测报告、诊断证明、执行疫情防控隔离措施情况等的真实性负责,自愿承担因不实行为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职业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送诊等情节严重的,取消考试资格,并记入考生诚信记录,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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