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范围和条件
(一)招聘范围
国内外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毕业生。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3.应聘初级专技岗位的,年龄应在40周岁及以下(1982年9月26日及以后出生);应聘中级专技岗位的,年龄应在45周岁及以下(1977年9月26日及以后出生)。
4.符合招聘岗位的学历、学位、专业、方向、资格等要求。
5.能够适应岗位需要,具备履职所需要的专业水平、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服从组织安排。
6.符合招聘岗位的工作经历和其他要求。
工作经历是指与企业或学校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在部队服役、被国家机关录用、被事业单位聘用期间的工作经历。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等不能作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计算,时间截止到2023年9月26日。
7.在职人员(含已签订就业协议人员,下同)应聘的,须征得所在单位(就业协议单位,下同)同意。在职人员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被国家机关录用、被事业单位聘用的人员。签订就业协议人员是指与单位签订初步就业协议的人员。
8.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服务年限不满5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招考(聘)主管机关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且不得应聘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现役军人、具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中须回避情形的人员、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能应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不能应聘,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应聘。
二、招聘岗位及有关说明
(一)招聘岗位
招聘岗位及具体要求详见招聘岗位一览表(附件1)。
(二)关于招聘专业
招聘岗位的学历、学位、专业、方向等条件有对应关系。招聘专业的认定一般以应聘人员所获毕业证书上注明的专业为准。招聘岗位要求门类、一级学科的,相应门类、一级学科下所有专业毕业生均可应聘。应聘人员所学专业与招聘岗位要求专业符合教育部新旧专业对照关系的,该专业毕业生也可应聘。
招聘岗位是否允许相近专业应聘,应聘人员所学专业是否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由我校认定。
国(境)外高校毕业生获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授权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的,可应聘同等学历层次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岗位。其所学专业是否符合招聘专业要求,由我校认定。
时限要求:应聘人员的相关证书及材料一般应在2023年9月26日及以前取得;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取得学历学位认证的时限可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2个月。其他未明确的时间计算截止日均为2023年9月26日。
三、招聘办法和程序
(一)报名与资格初审
1.报名方式:
报名工作采取统一时间网上报名、网上初审的方式进行。每人可应聘1个岗位。
报名网址:http://rszp.zbnc.edu.cn
报名时间:2023年9月26日09:00-9月28日17:00。
审核时间:2023年9月26日09:00-9月29日12:00。
2.网上报名:
应聘人员须仔细阅读招聘公告及附件内容,登陆指定的报名网站,如实填写个人应聘信息,上传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10—75k)和能证明个人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电子影印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每人限报1个岗位。应聘人员对审核结果有疑问的,可拨打我校咨询电话(详见附件1)。因信息填报不够及时、全面、准确而导致未通过审核的,责任自负。
应聘人员要认真阅读网上报名系统中的诚信书,确认事项后方可报名。
应聘人员必须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报名和考试,姓名、身份证号码必须真实一致;提交的应聘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完整,报名系统表项中未能涵盖招聘条件和岗位要求的,须在“备注栏”中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的信息、材料不实或者不符合招聘条件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应聘资格。
应聘人员的报名信息,在初审前可进行修改,后一次自动替换前一次信息;在初审通过后不能更改。在报名时间内,初审不通过的应聘人员,可根据情况修改完善信息后继续填报原岗位或改报其他岗位。报名截止后,初审不通过的应聘人员不能改报其他岗位,但可在审核截止2小时前(即9月29日10:00前)修改完善原岗位报名信息。
应聘人员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伪造变造证件、其他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应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招聘工作相关信息均在学校网站发布,应聘人员应注意及时登录网站查看。由于本人未及时查看相关信息而造成的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3.报名材料:
(1)符合岗位学历、学位、专业要求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扫描件)。岗位有研究方向要求的,或者应聘岗位专业为二级学科,毕业证书或相关材料上注明的专业为一级学科的,还需同时提交毕业论文答辩登记表、就业推荐表或学校出具的研究方向证明(可参照附件2出具)等写明研究方向的相关证明材料。
(2)在职人员(含已签订就业协议人员)应聘的,还需提交有用人权限部门或单位(就业协议单位)出具的同意应聘证明(可参照附件3出具)或解聘证明。劳务派遣人员应聘的,提交的同意应聘证明需加盖派遣单位和工作单位双方公章。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在编教师应聘的,还需同时提交县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应聘证明或解聘证明。
在职人员出具同意应聘证明或解聘证明确有困难的,需提交手写签名书(可参照附件4出具),单位同意应聘证明或解聘证明最晚应在考察体检时提供。
(3)应聘要求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岗位,须上传相关材料影印件。
(4)应聘要求具有工作经历的岗位,须提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5)应聘要求具有中共党员身份的岗位,须提交党员身份证明资料。
4.网上初审:
网上初审,是根据应聘人员网上填写的信息进行初步审查。网上初审结果不作为确定符合应聘条件的最终依据。资格复审与网上初审结果不一致的,以资格复审结果为准。
学校选派专人负责资格初审工作,在报名期间根据应聘人员提交的报名信息进行网上初审,并提供咨询服务。对符合招聘条件的,予以通过;对提交信息不全的,注明缺少的内容;对不符合招聘条件的,不予通过并说明原因。
(二)考试
1.初试
资格初审结束后,报名人数超过招聘计划数1:5比例的岗位,增加初试环节。初试工作由学校确定并在学校网站发布通知,初试的具体形式及相关要求以初试公告为准。
初试采用百分制计算成绩,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为保证新进人员基本素质,初试设定合格分数线,由学校根据招聘人数和初试情况确定。
初试成绩不低于最低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根据初试成绩排名顺序,按照招聘计划数1:5的比例确定进入复试范围人员;如同一个招聘岗位进入面试范围的最后两名应聘人员初试成绩相同,则同时进入复试。初试成绩不计入总成绩。
报名人数不超过招聘计划数1:5比例(含1:5)的岗位,资格审查合格后直接参加复试。
2.现场资格复审
学校选派专人负责资格复审工作,对进入复试范围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现场审查,确定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
资格复审时间、地点和有关要求由学校确定,并在学校网站发布通知。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应聘人员须由本人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否则视为弃权。现场资格复审不通过的,取消其复试资格。因放弃或取消复试资格造成的空缺,按初试成绩在初试合格人员中根据岗位招聘计划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工作中发现审查通过人员不符合应聘资格或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考试、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3.复试
复试主要对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专业水平、岗位匹配度等进行测评。根据岗位特点,采用试讲、答辩、结构化测试等多种方式组织,具体要求详见复试公告。
复试采用百分制计算成绩,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复试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70分,复试成绩不低于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员,分岗位由高分到低分确定排名顺序。如同一个招聘岗位出现应聘人员面试成绩相同,按加试确定排名顺序。复试成绩作为最后总成绩,当场公布,并在学校网站公布。
(三)考察、体检
1.人员范围
根据复试成绩排名顺序,按不超招聘计划数1:2的比例确定进入考察体检范围的人员,由我校成立考察体检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考察体检工作。具体人员名单和考察体检要求在学校公布。
考察体检先按1:1的比例进行。因考察体检不合格、弃权、在职人员未征得所在单位同意等原因造成空缺的岗位,可从应聘同一岗位进入考察体检范围的人员中,按复试成绩排名顺序依次等额递补。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如有空缺不再进行递补。
2.考察
根据岗位条件采取查阅档案、实地走访、考察谈话等多种形式,对考察人员进行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考察,并对考察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政治素质考察要突出政治标准,注重考察思想政治表现、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以及是否需要履职回避等。业务能力考察要突出工作能力,注重考察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岗位匹配度、心理素质等。要按照干部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加强对考察人选档案的审核。
考察体检工作小组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被考察对象,写出书面考察意见,报学校研究决定。
3.体检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承担。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弃权。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及操作手册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体检时,对于已经怀孕的应聘人员,可延期进行胸透等检查项目。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不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必要时,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可以要求重新体检。
复检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26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安排当场复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将尽快安排考生复检”。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不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国(境)外高校毕业生的考察体检在按期毕业并取得学历学位认证后进行。
(四)公示、聘用
根据考试、考察、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报市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对反映问题影响聘用并查实的,不予聘用。学校和受聘人员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继续聘用,不合格或2个考试周期内不能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岗位)解除聘用合同。
新聘用人员按照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纳入人员控制总量实名制。
四、组织实施与监督
本次招聘全程接受纪检部门、招聘主管机关及社会各界监督。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由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33-3821016
监督电话:0533-3822119
附件>>>点击查看
1.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3年高层次人才招聘(第二批)岗位一览表
2.专业及研究方向证明(式样)
3.同意应聘说明材料(式样)
4.在职报考人员书(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