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_黑龙江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通知

副标题:黑龙江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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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了《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为落实《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现就我省医师执业注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师区域注册
  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医师区域注册。执业医师执业地点为省级行政区划,即拟在我省行政区划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地点为黑龙江省;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地点为县(区)级行政区划,即拟在我省某一县(区)行政区划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地点为该机构所在县(区)。
  医师应先确定一个机构作为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在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备注页登记主要执业机构名称等有关信息。拟增加执业机构的,应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一)2017年4月1日前,已执业注册的执业医师,原医师执业证书上“执业地点”所列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默认为该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其执业地点视同为黑龙江省,不需要将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地点”改为黑龙江省。2017年4月1日前,已执业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原助理医师执业证书上“执业地点”所列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默认为该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其执业地点视同为主要执业机构所在的县(区)级行政区划,不需要将助理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地点”改为某某县(区)。
  (二)2017年4月1日以后申请执业注册的医师,应先确定一家医疗、保健、预防机构作为主要执业机构。
  (三)执业医师在主要执业机构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应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执业医师可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多执业地点注册。执业助理医师不能跨县(区)行政区划申请多执业地点注册,仅可申请备案主执业机构所在县(区)行政区划内其他执业机构。
  (四)拟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等预防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应当到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二、执业注册及变更主要执业机构
  (一)医师申请执业注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2、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3、医师与拟聘机构签订的劳务合同(协议)或聘用合同等(需注明聘期);
  4、身份证复印件;
  5、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发的《医师执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获得医师资格证两年内未注册者;终止医师执业活动两年以上或者《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需提供)。
  (二)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按重新办理执业注册申请。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执业证书原件。
  三、医师执业地点、执业范围、执业类别、执业级别变更
  (一)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注册(即执业地点变更至其它省级行政区划),需同时变更主要执业机构,按照重新办理执业注册申请。
  (二)医师执业范围变更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执业证书原件;
  4、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发的《医师执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按照《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相关培训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函〔2016〕151号)要求)或者相关专业省级以上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一级学历证明。
  (三)医师执业类别、执业级别变更,需先考取相应类别、级别的医师资格后,按照重新办理执业注册申请。执业类别、级别变更后原执业类别、级别对应的执业注册信息同时注销。
  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后,原备案的执业机构全部注销。医师变更执业范围、执业类别后除主执业机构注册有效外,其他备案机构全部注销。
   四、增加执业机构备案
  除主要执业机构外,申请增加执业机构的医师,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二)医师与拟聘机构签订的劳务合同(协议)或聘用合同等(需注明聘期);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增加执业机构,需注明新增机构名称及在该机构执业有效期等相关信息。
  五、申请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注册
  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注册系指执业医师跨省级行政区划增加执业机构,执业助理医师不能增加执业地点注册,即不能跨县(区)行政区划增加执业机构。执业医师应当先确定一个主要执业机构作为增加执业地点注册的机构。医师申请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
  医师申请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注册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二)医师与拟聘机构签订的劳务合同(协议)或聘用合同等(需注明聘期);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六、注销注册
  医师注册后有《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者,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医师本人或所在机构申请注销注册,应向原注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医师注销注册申请文书;
  (二)注销相应佐证材料;
  (三)医师执业证书。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注销注册申请后,应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录入注销注册信息,打印《医师注销注册通知单》并加盖公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师本人(或机构)各留存一份。
  七、停止执业
  医师注册后有调离、退休、退职;被辞退、开除等情况,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自动注销执业信息。医师本人或医师所在单位需提供出具申请文书及相应佐证材料。
  八、其他
  (一)军队编制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的医师注册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外籍、港澳台医师注册按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规定办理。
  (二)2017年4月1日后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按照《关于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函〔2015〕356号)执行。执业地点为黑龙江省,不确定主要执业机构,不限定执业范围,仅备注培训基地及培训时间。
  (三)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港澳台医师来大陆行医许可申请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规定执行。
  外籍/港澳台医师执业注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执业注册并印发行医许可证,证书编码按照以下方式编排:外籍/港澳台(首字母)+省代码23+准予登记的地市代码(医师资格考试考点代码)+年度代码+执业类别代码+自然顺位码;
  如:WJ230117110001/GAT230117110002
  (四)医师执业注册(含外籍、港澳台医师)、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执业机构备案应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操作,医师定期考核应在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进行,并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
  (五)医师电子注册管理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规定执行。
  (六)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训人员,取得医师资格后执业注册事项,另行通知。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黑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黑卫医发〔2015〕199号)、《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促进人才流动简化办理医师执业地点变更的通知》(黑卫医发〔2011〕7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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