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北京市教委《关于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6〕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依法保障本区非京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益,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2016年门头沟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自2016年4月25日起实施。
一、组织机构
建立门头沟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就读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区政府主管区长为牵头领导,区教委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成员单位由区教委、区政府办公室、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信访办、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区委宣传部、区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门头沟分局、区监察局、区维稳办、区综治办、区法制办等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
二、审核对象及内容
依据相关文件,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门头沟区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在本区务工就业证明,在本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在本区暂住证、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等,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审核后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并自行联系学校就读;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可申请区教委小幼科协调解决。
2016年主要审核年满6周岁(2010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非本市户籍、且需要在我区就读小学一年级的适龄儿童和新进入我区需要接受义务教育其他学段的适龄儿童少年的以上相关证明证件材料(简称“五证”)。
三、审核程序
建立联合审核工作机制,各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审核标准审核“五证”,审核程序如下:
(一)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申请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审核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携带“五证”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申请。
(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统筹“五证”审核工作。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1.在门头沟区务工就业证明和缴纳社保证明由区人力社保、工商部门分别审核,签有劳动合同的由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由工商部门审核。
2.在门头沟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由区住建部门审核。
3.在门头沟区暂住证由公安部门进行审核。
4.全家户口簿由公安、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超龄儿童少年是否已在原籍入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5.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由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反馈审核结果
申请人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定时间内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为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开具在京就读证明,并在学龄人口信息采集系统或初中入学服务系统上进行确认。
四、审核标准
(一)在门头沟区务工就业证明审核标准
父母双方均在京工作,且父母一方在门头沟区务工就业并在2016年1月至3月在门头沟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申请人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半年以上(合同起始时间为2016年4月25日前)合法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保缴费证明显示的缴费人姓名和企业名称应与合同一致。
2.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2016年4月25日前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应提供2016年4月25日前相关部门核发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供相关工商机关备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在门头沟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审核标准
在门头沟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住建部门登记的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申请人租住房屋的,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主房产证原件、房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房主依法缴纳出租房屋的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缴款书及完税发票。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为半年以上,签订日期为2016年4月25日前。住所应适宜居住,并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安全,必要时提供安全责任书。其中:
(1)租住单位公房的,应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租住办公用房、地下室的证明无效。
(2)租住无房产证农民房的,应提供房屋地契证明、建房审核证明、村委会开具的房屋情况证明之一。
(3)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军产房房产开具的转租租房证明无效。
(三)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1.儿童少年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证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
2.如果儿童超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就读一年级的证明,并说明未按时入学原因。提供《非本市户籍超龄儿童情况表》(此表采用区教委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病历或幼儿园证明等。
3.需提供少年儿童预防接种证明。
(四)在门头沟区暂住证审核标准
1.父母双方持有门头沟区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制发的暂住证且暂住证在有效期内,单亲家庭由一方提供。
2.暂住证地址与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一致。
3.暂住证信息应为机打,涂改无效。
4.暂住证“有效期限”的起始时间为2016年4月25日前。
(五)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审核标准
1.父母双方均持有本区有效暂住证的可视为有此证明。
2.单亲家庭有一方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即可。
3.适龄儿童及其父母信息和户口簿一致。
(六)小升初非京籍(新进京)入学
小升初非京籍(新进京)学生由招生学校进行初审,报考试中心审定,合格后按照非京籍学生入学办法进行录取。
具体手续为:在规定的时间内家长联系到学校,将“五证”等材料上交给招生学校并由该学校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家长将“五证”、初审合格证明等材料上交到考试中心,由考试中心审定通过后进行信息录入,待招生学校统一上报名册后进行录取。
五、审核及录取工作程序
1.区教委按照北京市教委统一部署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经区政府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
2.按照北京市统一规定的时间,适龄儿童家长登陆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网站,登记录入基本信息。
3.按照北京市统一规定的时间,适龄儿童家长到各街道办事处办理审核手续。
4.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合法手续。
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相关规定发布后,将依据北京市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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