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真题卷三解析]2017年司法《卷一》宪法学知识考点:特定主体的权利

副标题:2017年司法《卷一》宪法学知识考点:特定主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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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定主体的权利
  1.妇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2)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2.婚姻、家庭、母亲、儿童、老人的权利
  (1)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2)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4)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3.华侨、归侨和侨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4.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护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五.依法纳税
  六.其他方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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